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簽訂租約前即告知房東將申請營建署住宅補貼。房東起初聲稱社會住宅不能申請補貼,經當事人向營建署確認後得知仍可申請。房東得知後隨即強制要求當事人搬離。當事人詢問房東此做法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可以不理會房東之要求繼續居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房東以房客申請住宅補貼為由要求搬離,是否構成合法終止租約之事由?
- 租約存續期間,房東得否單方面要求房客搬遷?
- 房東因房客申請補貼而要求搬離,是否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之規定?
- 房客不理會房東要求繼續居住,法律上有何風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租約存續期間,除非有法定或約定之終止事由,房東不得任意要求房客搬離。依民法第440條及第443條規定,房東得終止租約之法定事由僅限於承租人欠繳租金經催告仍不給付、違反租約約定之使用方式等情形。房客申請政府住宅補貼係行使合法權益,絕非違約行為,房東不得以此為由終止租約或要求搬遷。
房東反對房客申請住宅補貼之常見原因為擔心租賃所得曝光而需繳稅。然而,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房東不得以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為由要求搬離或提高租金。自2018年起,政府推動公益出租人政策,符合條件之房東可享有每月最高1萬5千元免稅優惠及房屋稅、地價稅減免,房東之稅務負擔實際上可能降低而非增加。
若房東持續施壓要求搬離,房客有權拒絕。在租約有效期間內,房客之居住權受法律保障,房東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驅離(如換鎖、斷水斷電等),否則可能構成強制罪。房客若因房東之不當行為而被迫搬離,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向房東請求搬遷費用及其他損害賠償。建議房客保存房東要求搬離之對話紀錄作為日後之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東以房客申請住宅補貼為由要求搬離不合法,不構成終止租約之正當事由。租約存續期間房客有權繼續居住,房東不得強制驅離。房客可安心申請補貼並拒絕房東之不當要求。
- 書面告知房東法律立場:以存證信函或書面方式告知房東,申請住宅補貼非違約行為,房東不得據此要求搬離。
- 保存所有對話紀錄:保存房東要求搬離之LINE訊息、電話錄音或其他通訊紀錄,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 依法繼續繳納租金:持續按時繳納租金並保留繳款證明,避免房東以欠繳租金為由終止租約。
- 向主管機關申訴:如房東持續騷擾,可向當地縣市政府住宅或地政主管機關反映,請求協助。
- 向營建署確認補貼申請不受影響:持續辦理住宅補貼申請,房東之反對不影響申請資格。
- 必要時尋求法律扶助:如房東採取換鎖、斷水斷電等激烈手段,應立即報警並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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