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522:民事簡易庭被告能否以書狀代替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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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民事簡易庭案件之被告,原告提起確認土地通行權之訴訟。被告因居住地距離法院甚遠,交通費用遠超過可能獲得之補償金額,希望不出庭而以書面民事答辯狀代替出席。當事人另詢問答辯狀除正本交法院外,繕本應寄給每位原告或僅寄給原告共同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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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民事簡易庭言詞辯論程序中,被告得否完全以書面答辯狀替代出庭陳述?
  • 被告不出庭時,法院是否得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其法律效果為何?
  • 答辯狀繕本於對造有共同訴訟代理人時,應寄送每位原告或僅寄送代理人?
  • 土地通行權案件中,被告之實體權益如何在不出庭之情形下獲得保障?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民事簡易庭採言詞辯論主義,依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判決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被告雖可於開庭前提出書面答辯狀表明立場,但書面答辯狀僅係輔助性質,無法完全取代出庭言詞辯論。若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一造辯論判決之效力與通常判決相同,被告不出庭將面臨法院僅依原告主張及證據為裁判之風險。

關於答辯狀繕本之寄送對象,依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因此,原告如已共同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被告將答辯狀繕本寄送該律師即可,無須逐一寄送予每位原告。惟應注意答辯狀正本須提交法院,且繕本之份數應足供對造使用。

本案涉及確認土地通行權,屬民法第787條袋地通行權之範疇。依民法第788條規定,通行權人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實務上,即使被告不出庭,法院仍須依職權調查通行方案之必要性及適當性,並非當然依原告主張之範圍為判決。然而,被告不出庭將喪失就通行範圍、位置及償金數額提出抗辯之機會,對其權益保障極為不利。建議被告至少委任代理人出庭,或於答辯狀中詳載對通行方案之具體意見及償金之主張。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民事簡易庭被告無法僅以書面答辯狀完全替代出庭,不出庭將面臨一造辯論判決之風險。答辯狀繕本在對造有共同訴訟代理人時,寄送代理人即可。建議被告盡可能出庭或委任代理人,以維護土地通行權案件中之實體權益。

  1. 委任當地律師或代理人出庭:可委任法院所在地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避免長途交通之困擾。
  2. 於期限內提出詳盡書面答辯狀:即便無法出庭,仍應提出載明具體抗辯理由之答辯狀,包括對通行範圍及償金數額之意見。
  3. 繕本寄送予原告訴訟代理人:依法寄送予共同委任之律師即可,同時保留郵寄回執作為證明。
  4. 申請法律扶助:若經濟困難無力聘任律師,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取得免費律師代理。
  5. 準備土地相關證據:備妥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現場照片等,釐清通行之必要範圍及替代方案。
  6. 主張適當償金數額:於答辯狀中具體主張通行償金之合理金額,可參酌該地段公告地價及實際損害為依據。
  7. 評估是否聲請移轉管轄:若被告住所地法院較為便利,可依法聲請移轉管轄,減輕出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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