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521:民事調解能否以書面代替出席?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民事調解案件之被告,因故無法於調解期日到庭,亦未委任代理人出席,且不願聲請改期。當事人希望以書面方式向法院及原告提出調解條件,藉此取代親自出席調解程序。當事人另表示即便獲得補償金額,亦不足以支付交通費用,因而欠缺到庭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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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民事調解程序中,當事人得否以書面陳述調解條件代替親自到場?
  • 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參加調解,法院得為如何之處置?
  • 調解不成立後案件進入言詞辯論程序,被告得否僅提出書狀而不到庭?
  • 交通費用過高是否構成不到場之正當理由?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事訴訟法第409條規定,調解期日當事人應親自到場,但亦得委任代理人到場。調解程序之本質在於雙方面對面溝通、交換意見,以促成合意解決紛爭。因此,法院實務上並不接受當事人單純以書面提出調解條件來取代到場出席,蓋調解需要即時互動、相互讓步,書面方式無法達成此目的。若當事人確有困難無法親自出席,最適當之方式為委任代理人代為到場調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409條之1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所謂正當理由,通常指疾病、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單純交通費用過高尚難被認定為正當理由。此外,若調解不成立,案件將進入言詞辯論程序,此時被告仍有到庭義務,否則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涉及土地通行權確認之訴,係屬民法第787條袋地通行權之範疇。即使被告不出席調解或不到庭,法院仍得依法審理並為判決。被告不出席不代表自動敗訴,但法院將僅依原告提出之證據及主張為裁判基礎,被告將喪失在庭上提出抗辯之機會。因此,建議被告至少應委任代理人到場或提出書面答辯狀,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民事調解程序中,當事人不得僅以書面方式提出調解條件來代替親自出席。法院調解須雙方當面溝通協商,書面陳述無法取代到場。若無法親自出席,應委任代理人代為到場,否則可能遭法院裁處罰鍰,且喪失主張權益之機會。

  1. 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席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委任具有委任書之代理人到場代為調解,無須親自出席。
  2. 向法院聲請改期:若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指定期日出席,可於期日前以書狀向法院聲請變更調解期日。
  3. 預先提出書面答辯狀:即便無法出席調解,仍應提出書面答辯狀載明己方立場及主張,使法院瞭解被告之意見。
  4. 評估法律扶助資源:若因經濟因素無力委任律師,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取得免費律師代理服務。
  5. 瞭解調解不成立之後續程序:調解不成立後將進入言詞辯論程序,屆時仍需到庭或委任代理人,應提前規劃因應方案。
  6. 備妥相關土地文件:準備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等相關文件,無論調解或訴訟均需提出作為攻防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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