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456:老舊公寓頂樓使用權及騎樓停車權歸屬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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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老舊公寓之五樓住戶購入該戶後,未經其他住戶同意,擅自於頂樓加蓋鐵皮隔間作為套房出租,導致公寓住戶增多、居住品質下降,其他住戶下班後常無機車停車位可用。另外,一樓住戶在騎樓停放自己的機車,並將汽車停在騎樓外的馬路上,甚至以盆栽占位,完全不讓其他住戶停車。當事人欲瞭解頂樓使用權之歸屬,以及騎樓和騎樓外馬路之使用權是否歸一樓住戶所有。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老舊公寓之頂樓平台使用權歸屬於頂樓住戶抑或全體住戶共有?
  • 頂樓住戶未經全體住戶同意加蓋鐵皮出租,其他住戶得主張何種權利?
  • 公寓騎樓之所有權及使用權歸屬為何?一樓住戶得否獨占使用?
  • 住戶於騎樓外之道路放置物品占位,是否違反法規?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頂樓平台之法律歸屬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及第9條規定,公寓大廈之屋頂平台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共用部分,非頂樓住戶所專有。頂樓住戶僅享有其專有部分(即五樓室內空間)之所有權,頂樓平台係供全體住戶共同使用之公共空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判決明確揭示,公寓之屋頂平台為共用部分,頂樓住戶不得擅自加蓋建物或排他使用。五樓住戶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即擅自加蓋鐵皮套房出租,顯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其他住戶得依民法第767條及第821條規定,以共有人身分訴請拆除頂樓加蓋,並得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並命限期改善。

(2)騎樓之使用權歸屬
騎樓在法律上具有雙重性質:就所有權而言,騎樓通常登記為一樓建物之附屬建物,由一樓住戶享有所有權;惟就使用上而言,依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騎樓係供公眾通行之開放空間,不得任意設置障礙物或堆置物品。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判決指出,騎樓雖為一樓所有權範圍,但依法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不得排除他人通行。一樓住戶以機車或盆栽占用騎樓,妨礙其他住戶通行,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建築法之相關規定,其他住戶得向交通主管機關或建管單位檢舉。

(3)騎樓外道路之使用
騎樓外之馬路屬於公共道路,非任何住戶所有。一樓住戶以汽車或盆栽占用道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規定,得處以罰鍰。其他住戶得向警察機關或交通主管機關檢舉,由主管機關依法取締。住戶無權在公共道路上以任何方式圈占停車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頂樓平台屬全體住戶共有之共用部分,五樓住戶擅自加蓋出租係違法行為。騎樓雖屬一樓所有,但依法供公眾通行,不得獨占。騎樓外之道路為公共空間,任何人均不得以私人物品占用。

  1. 向主管機關檢舉頂樓違建:向當地建管單位(工務局或建設局)檢舉五樓住戶之頂樓加蓋違建,請求依法查報拆除。
  2.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全體住戶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要求五樓住戶拆除頂樓加蓋並恢復原狀。
  3. 提起民事訴訟:如五樓住戶拒絕配合,任一住戶得依民法第821條以共有人身分提起拆屋還地之訴。
  4. 檢舉騎樓占用:就一樓住戶占用騎樓之行為,向交通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檢舉,請求取締違規停車及堆置物品。
  5. 檢舉道路占用:就騎樓外馬路之盆栽占位行為,向當地區公所或交通警察隊檢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6. 諮詢專業律師:如住戶間衝突難以自行解決,建議委任律師統籌處理,包括發函催告、調解及訴訟等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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