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452:預售屋客變額外收取移線費用之消費者權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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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購買預售屋後進行客變調整。買賣合約中已明列各階段應付費之工程款項及交屋預繳行政款項,但未列舉客變可能產生之額外費用。當事人進行客變時,建商要求就非原始可客變項目之管線移位另行收費。當事人主張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簽約時未告知之收費項目不應向消費者額外收取,欲瞭解其法律上之權利及保障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預售屋買賣合約未載明之客變費用,建商得否於事後向消費者收取?
  •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關於客變費用之記載義務範圍為何?
  • 建商於合約外另行要求收取之費用,是否構成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加重消費者負擔?
  • 消費者得循何種途徑救濟以保障自身權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定型化契約之規範
預售屋買賣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主管機關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具有法律拘束力,建商所提供之買賣契約不得違反該等規定。依應記載事項之規定,建商應於契約中明確記載買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包含客變可能衍生之費用。若契約中僅載明可進行客變之項目,卻未載明客變之收費標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72號判決明確指出,定型化契約之解釋應以消費者合理期待為標準。

(2)額外收費之合法性檢視
建商於簽約後始要求消費者支付合約中未載明之管線移位費用,此舉可能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之規定。該條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若該條款有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或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建商在合約中已列明可客變項目,消費者自然期待在該等項目範圍內進行客變無需額外付費,建商事後另行收費,實質上係增加消費者之負擔。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137號判決亦認定,預售屋建商對於客變項目之收費標準應於簽約時明確揭露。

(3)消費者之救濟途徑
消費者如認建商之額外收費不合理,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向建商所在地之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若調解不成,得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消費者應保留客變過程中與建商之所有書面溝通紀錄、合約內容及收費明細,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證據。此外,消費者亦得向各地方政府之地政局或消費者保護處檢舉建商之定型化契約違反應記載事項之規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預售屋買賣合約中未載明之客變費用,建商原則上不得於事後向消費者額外收取。依消費者保護法之定型化契約規範,簽約時未揭露之費用,對消費者不生效力。消費者得據此主張拒絕支付,並循消費者保護途徑維護權益。

  1. 詳閱合約條款:重新檢視預售屋買賣合約,確認合約中關於客變之約定內容及收費範圍,釐清建商之收費是否確實超出合約範圍。
  2. 書面向建商提出異議:以存證信函或書面方式向建商表明,合約未載明之客變費用依法不得額外收取,要求建商說明收費之法律依據。
  3. 向消保官申訴:如建商堅持收費,向建商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4. 聲請消費爭議調解:申訴未獲妥善處理者,得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此程序免費且較訴訟迅速。
  5. 保全所有證據:保留合約正本、客變申請書、建商收費通知、雙方往來之電子郵件或通訊紀錄等,以備日後訴訟使用。
  6. 諮詢專業律師:如爭議金額較大或建商態度強硬,建議委任熟悉不動產消費糾紛之律師協助處理,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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