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家族成員公同共有一筆土地,目前已商談完成將該土地分割登記予其中二位成員。惟分割登記程序繁瑣,文件屢次出錯需重新用印,且因共有人間並非熟識之親戚,每次碰面頗為尷尬且浪費時間。當事人因此考慮是否可直接拋棄其公同共有之土地權利,使其他共有人自行處理後續分割事宜,並擔心拋棄是否會影響其他成員取得土地之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同共有人得否單獨拋棄其公同共有之潛在持分?
- 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在拋棄持分上有何不同?
- 當事人拋棄後,其持分歸屬於其他共有人抑或歸屬國有?
- 當事人如欲退出共有關係,有無其他替代方案?
- 應向法院或地政機關辦理何種程序?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公同共有之法律性質
公同共有係指數人基於公同關係(如繼承、合夥等)而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依民法第828條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不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此與分別共有(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享有所有權)不同,分別共有人依民法第764條第2項得自由拋棄其應有部分,而公同共有人則無獨立之應有部分可供處分或拋棄。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561號判例明白揭示,公同共有人於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處分其潛在之應有部分。因此,當事人無法直接「拋棄」其公同共有之權利。
(2)替代方案之分析
當事人如欲退出共有關係,實務上有以下途徑:第一,先將公同共有轉為分別共有(即辦理繼承登記後之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登記),再由當事人將其應有部分以贈與或買賣方式移轉予其他共有人。第二,全體共有人協議分割,於分割協議書中載明當事人不分得任何土地,由其他二位成員各取得其應得之部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肯認,共有物分割協議得約定部分共有人不分配取得共有物。第三,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處理後續用印等程序事宜,以減少親自出面之困擾。
(3)拋棄之效果與風險
即使法律上允許拋棄(例如已轉為分別共有後之拋棄),依民法第764條第1項規定及土地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所有權經拋棄之土地為國有。因此,當事人若拋棄持分,該部分將歸國有,而非由其他共有人自動取得,反而可能使其他共有人與國家共有土地,增加後續處理之困難。為避免此結果,建議當事人以協議分割方式處理,於分割協議中載明不分配取得土地即可,無需採取拋棄之方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同共有人無法單獨拋棄其公同共有之潛在持分。當事人欲退出共有關係,應透過協議分割方式處理,於分割協議中載明不分配取得土地。直接拋棄持分將導致該部分歸國有,反而不利於其他共有人。
- 採協議分割方式:與其他共有人協議,由當事人於分割協議書中載明不分得任何土地,將全部土地分歸其他二位成員。
- 委託地政士辦理:委託專業地政士(代書)辦理分割登記,由地政士統一處理文件,減少多次用印及碰面之困擾。
- 出具委任書:當事人可出具委任書委任地政士或其他共有人代為辦理相關登記程序,免除親自到場之必要。
- 確認稅務問題:協議分割中不分配取得土地,可能涉及贈與稅之問題,建議先向國稅局確認是否有贈與稅之課徵。
- 簽訂書面協議:分割協議應以書面為之,經全體共有人簽名蓋章,並載明各人取得之範圍及面積,以杜爭議。
- 諮詢專業律師:如分割程序持續受阻,得諮詢律師評估是否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由法院裁判分割以解決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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