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所居住之公寓大廈五樓有頂樓加蓋之情形,當事人擬提起拆除頂樓加蓋之相關訴訟。為釐清頂樓加蓋之來龍去脈,當事人欲傳喚該戶十幾年前之前前手屋主出庭作證。惟當事人透過地政機關之異動索引僅能得知該前前手屋主姓氏,無法取得其完整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當事人因此疑問,在僅知姓氏之情況下,是否仍有辦法讓法院傳喚該證人到庭作證。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僅知證人姓氏而不知完整個資時,法院是否仍得依聲請傳喚該證人?
- 當事人得否聲請法院向地政機關或戶政機關調取前前手屋主之完整個人資料?
- 地政機關之不動產異動索引及登記謄本中,個資揭露之範圍及限制為何?
- 傳喚前前手屋主對於頂樓加蓋拆除訴訟之證據價值為何?
三、相關法條
- 民事訴訟法第303條 —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證據
- 民事訴訟法第305條 — 證人之傳喚程序
- 民事訴訟法第299條 — 聲請調查證據之方式
- 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 — 登記謄本個資遮隱規定
- 民法第767條 — 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 —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及外牆面之使用限制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 — 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
四、法律分析
(1)證人個資之取得途徑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規定,自民國104年起,地政機關核發之登記謄本已將所有權人之身分證字號及出生日期等個資予以隱匿。因此,一般民眾透過申請異動索引或登記謄本,僅能得知所有權人之姓名,而無法取得其完整身分資料。然而,在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99條聲請法院調查證據,請求法院以公函向地政機關調閱完整之登記資料,包含前前手屋主之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53號判決亦肯認,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或聲請向相關機關調取必要資料。
(2)法院傳喚證人之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305條規定,傳喚證人應記載證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應到之日時、處所。當事人雖僅知證人姓氏,但可在起訴或訴訟進行中具狀向法院聲請,說明欲傳喚之證人係該不動產之前前手屋主,請求法院先向地政機關或戶政機關函查該人之完整個資後,再行傳喚。實務上法院對此類聲請多予准許,蓋調查證據係法院之職責,當事人已盡其所能提供線索,法院即應協助調查。此外,當事人亦得嘗試透過不動產買賣當時之地政士(代書)或仲介公司,間接取得前前手屋主之聯繫資訊。
(3)頂樓加蓋拆除訴訟之實體問題
頂樓平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及第9條規定,屬於全體住戶之共用部分。頂樓住戶未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擅自加蓋,其他住戶得依民法第767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訴請拆除。傳喚前前手屋主之目的在於釐清頂樓加蓋之時間、經過及當時住戶之態度,此證詞對於判斷是否有默示同意或時效取得等抗辯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判決指出,頂樓加蓋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者,不因長期占用而取得合法使用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雖僅知前前手屋主之姓氏,仍得透過訴訟程序聲請法院向地政機關調閱完整個資後傳喚該證人。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有調查證據之權限,當事人無需自行取得證人之完整身分資料即可聲請法院協助調查。
- 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在訴訟中具狀聲請法院向地政機關調閱該不動產之完整異動索引及登記謄本,以取得前前手屋主之完整姓名及身分資料。
- 聲請函查戶政機關:取得前前手屋主姓名後,進一步聲請法院向戶政機關查詢其現戶籍地址,以利送達傳票。
- 透過地政士查詢:嘗試聯繫當時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之地政士,詢問是否留存前前手屋主之聯絡資料。
- 備妥書面聲請狀:撰寫調查證據聲請狀時,應載明欲傳喚證人之已知線索(姓氏、曾為該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時間區間),並說明傳喚之必要性及待證事實。
- 蒐集其他輔助證據:除傳喚前前手屋主外,亦可蒐集其他佐證資料,如建物測量成果圖、航照圖、違建查報紀錄等,以強化訴訟主張。
- 諮詢專業律師:頂樓加蓋拆除訴訟涉及共用部分使用權、時效抗辯等複雜法律問題,建議委任律師處理以確保程序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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