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427:出資購屋後贈與親戚主張借名登記返還之可行性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2014年購買某公寓,購屋總價約新臺幣500萬元,其中250萬元為自備款(持有買賣契約為證),另250萬元以自己名義向銀行辦理房屋貸款。嗣後當事人將該公寓所有權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親戚名下,惟房貸仍由當事人持續繳納。當事人現欲主張該移轉登記實為借名登記,希望提起訴訟請求親戚返還不動產所有權,詢問此主張之可行性。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已以贈與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後得否改稱實為借名登記?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 當事人持續繳納房貸之事實,能否作為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之證據?
  • 若法院認定為贈與而非借名登記,當事人有無其他法律途徑請求返還?
  • 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出名人拒絕返還不動產之法律效果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借名登記之認定與舉證困難
借名登記契約為實務上承認之無名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之契約,其法律關係類推適用委任之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指出,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者,應就雙方間有借名登記之合意及借名人仍為真正所有權人等事實,負舉證責任。本案當事人既已以「贈與」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在地政機關之登記簿上明確記載為贈與,若嗣後主張實為借名登記,等同推翻自己先前辦理贈與登記之意思表示,舉證門檻極高。

(2)持續繳納房貸之證據力分析
當事人持續繳納房貸之事實,雖可作為支持借名登記主張之間接證據,惟單獨尚不足以證明借名登記關係之存在。實務上,法院認為贈與人仍繼續繳納房貸亦屬合理(如為減輕受贈人負擔或基於親情),不能僅憑此即認定為借名登記。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判決指出,出資或繳納貸款之事實僅能證明資金來源,不等同於借名登記合意之證明。當事人須另提出雙方約定借名登記之直接證據,如書面契約、通訊紀錄中提及借名之對話、或親戚承認非真正所有權人之證據等。持有原始買賣契約固然有利,但因已辦理贈與登記,此證據力有限。

(3)替代法律途徑之評估
若法院認定移轉登記確為贈與而非借名登記,當事人可考慮以下替代途徑:第一,依民法第408條主張撤銷贈與,惟不動產贈與已完成移轉登記者,屬已履行之贈與,依法不得撤銷。第二,依民法第416條主張法定撤銷事由,如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行為等,惟須符合特定法定要件。第三,就持續繳納之房貸部分,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親戚返還代為清償之貸款金額,因親戚為不動產所有權人卻由當事人繳納房貸,親戚受有免除債務之利益。此途徑之成功可能性較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已以贈與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事後主張借名登記之舉證責任極為嚴格,僅憑持續繳納房貸不足以證明借名登記合意之存在。若無法舉證借名登記,當事人至少得就代為繳納之房貸部分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1. 盤點所有證據:整理購屋時之買賣契約、貸款契約、房貸繳款紀錄、銀行帳戶明細及與親戚間之通訊紀錄,全面評估可用證據。
  2. 查找借名登記之直接證據:回憶是否有書面約定、通訊軟體對話、電子郵件或第三人見證等,能直接證明雙方約定借名登記之證據。
  3. 確認贈與登記之原因:釐清當初以贈與辦理移轉登記之原因(如稅務考量、信用問題等),作為主張實為借名登記之佐證。
  4. 計算代繳房貸金額:精算移轉登記後持續代為繳納之房貸總額(含本金及利息),作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之金額依據。
  5. 先行協商調解:嘗試與親戚協商返還不動產或退還代繳之房貸金額,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避免訴訟風險。
  6. 諮詢專業律師:攜帶所有證據資料諮詢不動產律師,請律師評估主張借名登記返還或不當得利返還之勝算,擬定最適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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