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親屬共同持有一棟房屋,其中表親持有八分之一之應有部分。該表親揚言將大量物品搬入房屋客廳,刻意占據共用空間。當事人憂慮表親強行搬入物品後將嚴重影響其他共有人之正常居住使用,欲瞭解持有少數應有部分之共有人是否有權任意搬入物品占用共有空間,以及若表親強行為之,其他共有人得採取何種法律保護措施。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權,是否包含任意占用特定空間之權利?
- 共有人將物品搬入共有房屋公共空間,是否逾越民法第818條所定使用收益之範圍?
- 其他共有人對於逾越應有部分使用之共有人,得主張何種民事救濟?
- 共有人間未訂定共有物使用管理協議時,共有物之管理使用應如何決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共有人使用收益權之範圍與限制
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然此所謂「對共有物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並非指共有人得任意占用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係指在不妨害其他共有人使用收益之前提下,按應有部分比例為合理使用。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803號判例明揭,共有人如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共有物者,他共有人得本於所有權請求除去其妨害。表親僅持有八分之一之應有部分,若將大量物品搬入客廳占據大部分公共空間,顯然逾越其應有部分之合理使用範圍,侵害其他共有人之使用收益權。
(2)共有物管理之多數決原則
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表親僅持有八分之一,未經其他共有人之多數決同意,逕行將物品搬入公共空間,違反共有物管理之多數決原則。其他共有人得依民法第820條以多數決方式議定共有物之使用管理方法,例如約定公共空間之使用規則,並據以要求表親遵守。
(3)其他共有人之法律救濟途徑
若表親強行搬入物品占用空間,其他共有人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妨害排除請求權,訴請法院命表親移除物品、回復共有物之原狀。此外,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共有人間亦得互為此項請求。如表親之占用行為造成其他共有人之損害,尚得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或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逾越應有部分使用之不當得利。必要時,其他共有人亦得依民法第823條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以終局解決共有紛爭。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持有八分之一應有部分之共有人,不得任意將物品搬入共有房屋之公共空間占用,此舉逾越其應有部分之合理使用範圍,違反共有物管理之多數決原則,其他共有人得依物上請求權訴請排除侵害。
- 先行書面警告:以存證信函通知表親,說明其應有部分之使用範圍,警告若任意占用公共空間將依法追訴,保留日後訴訟之證據。
- 召開共有人會議:依民法第820條召集共有人會議,以多數決議定共有物之使用管理規則,明確劃分各共有人之使用範圍。
- 訂定共有物使用管理契約:將共有人會議決議以書面契約形式訂定,載明各共有人之使用空間及違約處理方式,並辦理登記以對抗第三人。
- 蒐集證據:若表親已開始搬入物品,以錄影、拍照方式記錄占用情形,作為日後訴訟之證據。
- 聲請假處分:如表親有強行搬入物品之急迫情形,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禁止表親搬入物品占用公共空間。
- 提起排除侵害訴訟:若表親已占用空間且拒不移除,得依民法第767條提起排除侵害之訴,請求法院命其移除物品。
- 評估共有物分割:若共有人間紛爭難以調和,可評估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以變價分割或原物分割方式終局解決共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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