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389:房屋所有權人請求強制驅離前同居人之法律途徑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房屋所有權人,與女友鬧分手後,女方持續居住於該房屋內拒絕遷出。當事人曾多次報警處理,惟警方表示此為民事糾紛無法強制介入。雙方間並無任何書面租賃契約或使用權約定。當事人欲尋求法律途徑強制女方搬離。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警方無法介入處理之民事占有糾紛,屋主應循何種法律程序救濟?
  • 屋主得否於訴訟中聲請假執行,以加速驅離程序?
  • 前同居人拒不搬離期間,屋主得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損害賠償?
  • 屋主是否得以定期催告方式終止雙方間之無償使用關係?
  • 若女方於房屋內有設籍,屋主得否請求遷出戶籍?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民事訴訟為唯一救濟途徑
房屋占有糾紛屬私法上之權利爭執,依法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警察機關僅於涉及刑事犯罪(如強制罪、侵入住居罪)時始有介入權限,單純之民事占有爭議非警察管轄範圍。屋主應向房屋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遷讓房屋」之訴,以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為請求權基礎,請求法院判命被告遷出系爭房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25號判決明確指出,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之返還請求權,不因占有人係基於前合法占有關係而受影響。

(2)假執行之聲請與訴訟策略
為避免訴訟期間女方持續占用房屋造成損害擴大,屋主得於起訴時一併聲請假執行。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遷讓房屋之判決性質上屬命為一定行為之給付判決,實務上法院通常會要求原告提供擔保金後始准予假執行。此外,屋主亦可考慮於訴訟前先聲請調解,透過法院調解程序嘗試促成雙方達成和解,調解成立之效力與確定判決同,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3)不當得利請求與戶籍遷出問題
女方於無權占有期間所獲得使用房屋之利益,屋主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683號判決指出,無權占有他人不動產,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所有人受損害,所有人自得請求返還。另就戶籍問題,若女方於系爭房屋設有戶籍,屋主得於判決確定後持判決書至戶政機關申請逕為遷出登記,或於訴訟中一併請求法院判命被告遷出戶籍。強制執行法第124條規定,不動產之遷讓執行得由執行法院命債務人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者,由執行法院強制為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屋占有糾紛屬民事事件,報警無法解決,屋主須透過民事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後始能強制驅離。屋主得依民法第767條提起遷讓房屋之訴,並一併請求不當得利返還,取得確定判決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1. 發送存證信函定期催告:以存證信函限期催告女方於收函後15日內搬離,並載明逾期將提起訴訟。此函件同時作為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之意思表示。
  2. 聲請法院調解:於起訴前先向法院聲請調解,嘗試以較低成本及較短時間促成雙方達成協議,調解成立即取得執行名義。
  3. 提起遷讓房屋訴訟:調解不成立時,正式提起民事訴訟,訴之聲明應包括命被告遷讓房屋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4. 聲請假執行:於訴訟中聲請法院宣告假執行,以防止訴訟期間損害持續擴大。
  5. 準備相關證據:蒐集房屋所有權狀、建物登記謄本、存證信函回執、報警紀錄三聯單及雙方通訊紀錄等證據資料。
  6. 處理戶籍遷出:若女方有設籍,於判決確定後持確定判決至戶政事務所申請逕為遷出登記。
  7. 委任專業律師:建議委任律師代理訴訟,確保訴訟程序及聲明正確完備,提升勝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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