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388:情侶分手後同居人拒絕搬離之房屋返還請求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房屋所有權人,交往期間與女友同住於其名下房屋。雙方已分手,惟女方拒絕搬離,且雙方並未簽訂任何房屋租賃契約。當事人曾報警處理,但因屬民事糾紛,警方無法介入強制驅離。當事人欲了解有何法律途徑可請求女方搬離其所有之房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分手後前女友繼續居住於當事人名下房屋,是否構成無權占有?
  • 房屋所有權人得否逕行請求同居人遷出,抑或須透過訴訟程序?
  • 同居期間之居住使用是否成立使用借貸關係,分手後該關係是否當然消滅?
  • 屋主得否就對方無權占有期間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無權占有之認定與所有權物上請求權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本案當事人為房屋登記所有權人,雙方既無租賃契約,女方居住之法律基礎應為同居關係下之使用借貸或無償借用。分手後,女方繼續占有房屋之正當權源已喪失,屋主自得行使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請求女方遷讓房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判決揭示,占有人應就其占有之正當權源負舉證責任。

(2)使用借貸關係之終止
情侶同居期間,屋主無償提供房屋供女方居住,性質上屬使用借貸契約。依民法第470條第2項規定,未定期限之使用借貸,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縱認雙方有默示約定以交往期間為借用期限,依民法第472條第1款,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而自己需用借用物時,亦得終止契約。分手即構成使用借貸目的完畢或終止之正當事由,屋主得據此請求女方返還房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987號判決亦肯認同居關係消滅後,借用人喪失繼續占有之正當權源。

(3)不當得利之請求與強制執行程序
女方於分手後無權占有房屋期間,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使用房屋之利益,致屋主受損害,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屋主得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實務上通常以土地法第97條所定租金上限即土地及建物申報價額年息10%為計算標準。就程序面而言,屋主應先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催告女方限期搬離,若女方仍拒不遷出,應向管轄法院提起遷讓房屋之民事訴訟,取得勝訴判決確定後,再持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分手後前女友無租賃契約而繼續居住於當事人名下房屋,構成無權占有。屋主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房屋,並得就無權占有期間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因屬民事糾紛,須透過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後始得強制驅離。

  1. 發送存證信函催告搬離:以郵局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女方於合理期限內(通常為15至30日)搬離,並保留送達回執作為日後訴訟之證據。
  2. 委請律師發送律師函:若存證信函未獲回應,可委請律師發送律師函,表明將提起訴訟之意旨,以增加協商壓力。
  3. 蒐集所有權證明文件:備妥房屋所有權狀、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資料等,證明當事人為合法所有權人。
  4. 提起遷讓房屋訴訟:若協商不成,向房屋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並返還不當得利。
  5. 聲請強制執行: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處強制女方搬離。
  6. 評估不當得利請求:計算女方無權占有期間應返還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可一併於訴訟中請求。
  7. 諮詢專業律師:建議攜帶房屋權狀、存證信函副本及相關通訊紀錄諮詢律師,評估訴訟策略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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