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386:合約期間內房東堅持漲租之租賃權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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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民國109年與房東簽訂五年期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42,000元。租賃期間當事人將房屋部分空間轉租予他人,房東知情後並未表示反對。近期房東突然要求調漲租金20,000元,遭當事人拒絕後,房東要求當事人於兩個月內搬離。當事人欲了解是否得堅持居住至合約屆滿,以及若被迫遷離能否向房東請求違約金及搬遷相關費用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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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租賃契約存續期間,房東得否單方面要求調漲租金?
  • 房東以承租人拒絕漲租為由要求提前終止契約,是否構成違約?
  • 承租人將部分房屋轉租且房東知情未反對,該轉租行為之法律效力為何?
  • 房東片面終止契約時,承租人得否請求違約金及搬遷費用(含裝潢拆遷)之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定期租賃契約之拘束力
依民法第421條及第438條規定,定期租賃契約於約定期限屆滿前,雙方均應受契約內容之拘束。房東於五年租約存續期間內,不得單方面要求調漲租金,除非契約中另有租金調整條款之約定。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793號判決意旨亦指出,定期租賃之租金已於契約成立時確定,出租人不得任意變更。承租人有權拒絕漲租並繼續居住至合約屆滿。

(2)房東片面終止契約之違約責任
房東以承租人拒絕漲租為由,要求於兩個月內搬離,此舉並非法定得終止租約之事由,構成違約。依民法第250條,若契約有違約金條款,承租人得依約請求。即使契約未約定違約金,承租人仍得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因房東違約所受之損害賠償,包括搬遷費用、系統櫃拆遷費用及另覓住所之差額租金等。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312號判決即肯認承租人因出租人違約終止所受之裝潢損失得請求賠償。

(3)轉租行為之效力評估
民法第443條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轉租。然而本案房東知情後未表示反對,依實務見解可認定為默示同意。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指出,出租人知悉承租人轉租而未即時表示異議者,應認為已默示同意。因此房東不得事後以轉租為由主張終止契約,承租人之轉租行為應屬合法有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定期租賃契約存續期間,房東無權單方面調漲租金,亦不得以承租人拒絕漲租為由要求提前搬離。房東之行為構成違約,承租人得堅持履約至合約屆滿,並得依契約及法律規定請求違約金及損害賠償。

  1. 堅持履行契約:明確告知房東依契約約定有權居住至租期屆滿,拒絕無理之漲租要求。
  2. 發送存證信函:以存證信函正式回覆房東,聲明依約繼續承租之意旨,並保留違約求償權利。
  3. 保全契約證據:妥善保存租賃契約正本、租金匯款紀錄、房東漲租及驅離之通訊紀錄等相關證據。
  4. 確認轉租紀錄:整理房東知情轉租而未反對之相關通訊紀錄,以備日後房東以轉租為由主張終止契約之防禦。
  5. 記錄裝潢現況:拍攝系統櫃及其他裝潢設施之照片,保留安裝費用之收據發票,作為損害賠償之舉證資料。
  6. 評估違約金請求:檢視契約中是否有違約金條款,計算若房東強制終止契約時可主張之賠償金額。
  7. 諮詢專業律師:建議攜帶租賃契約及相關證據諮詢律師,瞭解訴訟途徑及調解機制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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