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約二十年前與家人共同出資購買某地房屋,因登記需要將產權登記於其中一位家人名下。多年來當事人與其他家人共同繳納房屋貸款,已清償超過三分之二。後因家庭經濟變故,登記名義人代為繳清剩餘約三分之一之貸款尾款。現登記名義人以產權人身份要求其他出資家人全數搬離,當事人欲了解如何保護自身權益,是否得請求產權均分或返還出資款項。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家人共同出資購屋但登記於一人名下,是否成立借名登記契約關係?
- 當事人得否提起借名登記返還訴訟,請求登記名義人移轉所有權應有部分?
- 當事人需要提出何種證據以證明出資事實及借名登記之合意?
- 若無法取回產權,當事人得否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出資金額?
- 在訴訟確定前,登記名義人得否強制要求當事人搬遷?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借名登記契約之認定
所謂借名登記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之契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認定,借名登記契約為無名契約,應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本案家人共同出資購屋,因登記需要而將產權登記於其中一人名下,核其性質即屬借名登記。借名人(出資之家人)得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請求出名人(登記名義人)將取得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借名人。
(2)舉證責任與出資證明
借名登記關係之存在,須由主張者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6號判決指出,借名登記之成立須有雙方合意之證明,不能僅以出資事實推認借名關係存在。當事人應蒐集之證據包括:購屋當時之匯款紀錄、繳納貸款之銀行對帳單、家人間討論購屋之通訊紀錄、繳稅紀錄等。此外,房屋實際由誰管理使用、稅單寄送地址、水電費繳納人等間接證據亦有助於證明借名登記之事實。
(3)產權返還與替代救濟
若法院認定借名登記關係成立,當事人得請求登記名義人依出資比例移轉所有權應有部分。惟登記名義人後續代為清償之貸款尾款,得於分配產權時一併結算。若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借名登記關係,當事人仍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登記名義人返還出資金額及利息。在訴訟確定前,當事人可先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費用低廉且具有法律效力。訴訟過程亦得委任律師全權代理,無須親自出庭。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家人共同出資購屋登記於一人名下,構成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出資者得提起訴訟請求移轉所有權。若無法證明借名登記,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出資。在借名登記訴訟確定前,登記名義人雖為形式上所有權人,但出資者之權益應受保障。
- 蒐集出資證據:立即整理購屋當時之匯款紀錄、銀行貸款繳納證明、自動扣款紀錄等,證明實際出資事實及金額。
- 保存通訊紀錄:蒐集家人間關於購屋、分攤貸款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電子郵件等,作為借名登記合意之間接證據。
- 先行調解: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嘗試以協商方式解決產權分配問題。
- 提起借名登記返還訴訟:若調解不成,委託律師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登記名義人依出資比例移轉所有權應有部分。
- 聲請假處分:為防止登記名義人於訴訟期間將房屋出售予第三人,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移轉登記。
- 計算出資比例:詳細計算各家人之實際出資金額(含頭期款、貸款月付、代繳尾款等),釐清應分配之產權比例。
- 諮詢專業律師:借名登記訴訟涉及舉證責任分配及不動產登記法規,建議儘速委任專業律師評估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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