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382:租客合約期間未付租金且租約到期拒絕搬遷之法律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地房屋之出租人,其承租人在租賃合約期間內未按時繳交租金,經多次電話催討均遭避不接聽甚至封鎖號碼,須以陌生號碼方能聯繫。租約期滿後,承租人仍無搬遷意願,繼續占用房屋。當事人本人不住在該房屋所在縣市,欲了解是否可寄發存證信函及其他法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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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承租人積欠租金達一定期間,出租人得否於租約期間內提前終止租約?
  • 租約到期後承租人拒不搬遷,出租人應循何種法律程序請求遷讓房屋?
  • 出租人得否同時請求積欠租金及租約終止後占用期間之不當得利?
  • 出租人不在房屋所在地,得否委託律師代為處理全部訴訟程序?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欠租之催告與終止租約
依民法第440條第1項,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租額時,出租人始得終止契約。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亦規定,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出租人得收回房屋。實務上,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476號判例指出,出租人行使催告權須以書面為之,存證信函為最常見且具有證據力之催告方式。

(2)租約到期後之遷讓房屋
租約期限屆滿後,依民法第455條,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若承租人拒不搬遷,出租人得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法院提起遷讓房屋訴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判決指出,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繼續占有租賃物即屬無權占有,出租人得請求返還。出租人亦得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支付命令催討積欠租金,若承租人未於收到後二十日內異議,即取得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3)不當得利之請求與訴訟委任
租約終止或期滿後,承租人繼續占用房屋,依民法第179條,出租人得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至承租人實際搬遷為止。出租人不在當地者,得委任律師全權代理訴訟程序,包括撰寫存證信函、聲請支付命令及提起遷讓房屋訴訟,無須親自到場。建議出租人同時考慮向法院聲請假執行,以確保判決確定後得以迅速執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承租人積欠租金達二個月以上,出租人得催告後終止租約;租約到期後承租人拒不搬遷,出租人得提起遷讓房屋訴訟,併請求積欠租金及租約終止後之不當得利。出租人不在當地得委任律師全權處理。

  1. 立即寄發存證信函:以出租人名義寄發存證信函至承租人戶籍地址及租賃房屋地址,限期催繳積欠租金並通知終止租約、要求限期搬遷。
  2. 保全欠租證據:整理租賃契約、匯款紀錄、電話通聯紀錄、通訊軟體催繳截圖等證據,作為日後訴訟使用。
  3. 聲請支付命令:就積欠租金部分,向租賃房屋所在地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程序簡便且費用較低。
  4. 提起遷讓房屋訴訟:若承租人仍拒不搬遷,向管轄法院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同時請求給付積欠租金及占用期間之不當得利。
  5. 委任當地律師:因出租人不住在當地,建議委任房屋所在地之律師全權代理,從發函到訴訟均可由律師處理。
  6. 聲請假執行:訴訟中併聲請假執行宣告,以利判決後儘速強制承租人搬遷。
  7. 檢視押金抵充:確認租賃契約中之押金(擔保金)條款,依法得先以押金抵充積欠租金,不足部分再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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