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381:老舊公寓後方空地遭一樓住戶長期侵佔搭建違建之法律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五年前購買某地一棟五層樓老舊公寓之四樓單位,該公寓共計十戶,後方空地為全體住戶共同持有,並劃設為防火巷。近期當事人發現一樓住戶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於該共有空地上搭建套房出租,佔用期間已長達二十年,經建管處認定為違章建築。當事人欲了解是否得請求一樓住戶拆除違建歸還土地,以及長期佔用是否因其他住戶未曾異議而構成默示同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一樓住戶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於共有空地上搭建建物,是否構成無權占有?
  • 其他共有人長達二十年未提出異議,是否構成默示同意而阻卻違法?
  • 當事人為五年前始取得所有權之新共有人,其拆屋還地請求權是否受前手行為拘束?
  • 共有人得否請求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請求權時效為何?
  • 該違建同時佔用防火巷,是否另涉及公共安全之行政法規違反?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無權占有與拆屋還地請求權
依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本案一樓住戶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逕於共有空地搭建套房出租,欠缺合法占有權源,構成無權占有。依民法第821條,各共有人得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單獨對無權占有人提起訴訟請求拆屋還地,無須取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803號判例明確指出,各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對於無權占有共有物者,得單獨起訴請求返還。

(2)默示同意之抗辯
一樓住戶可能以其他住戶長期未異議為由,主張構成默示同意。然實務上,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377號判決指出,默示之意思表示須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始足當之;單純之沉默與默示意思表示不同,不得僅以他共有人未曾表示反對即推認其已同意。況且,當事人為五年前始購入之新所有權人,其前手是否曾同意,不當然拘束繼受人,新共有人仍得獨立行使物上請求權。

(3)不當得利之請求
一樓住戶無權占用共有空地搭建套房出租收益,依民法第179條,其他共有人得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依民法第126條,租金等定期給付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故當事人最多僅得請求起訴前五年之不當得利。此外,該違建佔用防火巷,已違反建築法第25條未經許可不得建造之規定,當事人亦得向建管機關檢舉,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命令拆除。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一樓住戶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於共有空地搭建違建出租,構成無權占有。當事人得依民法第767條及第821條單獨提起拆屋還地訴訟,並依民法第179條請求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長期未異議不當然構成默示同意,占用人須就默示同意之存在負舉證責任。

  1. 蒐集占用證據:拍照錄影記錄一樓住戶搭建違建及出租之現況,取得建管處認定違建之函文副本。
  2. 向建管機關正式檢舉:以書面向當地建管處檢舉違章建築,請求依法命令拆除,同時留存檢舉紀錄。
  3. 發送存證信函:委託律師撰寫存證信函,限期要求一樓住戶自行拆除違建並返還占用之共有空地。
  4. 聯繫其他共有人:聯絡公寓其他住戶了解歷年占用情形,爭取共同提起訴訟以強化訴訟立場。
  5. 提起民事訴訟:若一樓住戶拒絕拆除,向管轄法院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同時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最多回溯五年)。
  6. 申請土地登記謄本:至地政事務所調閱土地登記謄本,確認共有空地之所有權登記狀態及各共有人之持分比例。
  7. 諮詢專業律師:因本案涉及共有物返還、不當得利計算及違建拆除等多項法律問題,建議委任律師全程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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