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後共同購置的房子屬於共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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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婚後第二年與配偶共同出資購買一戶不動產,惟該房屋之所有權登記名義人僅為配偶一人。當事人擔憂日後若離婚,該不動產是否仍屬於配偶單獨所有,抑或因係婚後共同出資購買而得主張為共有財產。當事人希望了解在我國法定財產制下,對於婚後購置但僅登記在一方名下之不動產,另一方有何法律上之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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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婚後共同出資購買之不動產僅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該不動產之所有權歸屬如何認定?
  • 法定財產制下,未登記為所有權人之配偶於離婚時得否主張該不動產為共有?
  • 未登記為所有權人之配偶得否依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其分配範圍為何?
  • 婚姻存續中,未登記之配偶有無方式將不動產變更為共有登記?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一、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以登記為準: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縱使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不動產,若僅登記在一方名下,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依法屬於登記名義人所有,他方配偶無法僅憑共同出資之事實主張共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判決亦明確指出,不動產所有權之歸屬應依登記為準,非以出資者為所有權人。

二、法定財產制下之財產各自所有原則: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我國現行法定財產制並非共同財產制,夫妻雙方之財產各自獨立,不因婚姻關係而自動成為共有。婚後購置之不動產雖屬婚後財產,但其所有權仍歸屬於登記名義人。

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保障: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因此,即便不動產登記在配偶名下,離婚時財產較少之一方仍得請求分配差額之半數。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57號判決指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應就雙方婚後全部財產為整體計算。該不動產之價值將納入配偶之婚後財產計算範圍,間接保障未登記一方之經濟利益。

四、婚姻存續中變更為共有之途徑:若當事人希望在婚姻存續期間將不動產變更為共有登記,可透過配偶自願贈與持分或雙方協議買賣持分之方式辦理,但均需配偶同意配合辦理移轉登記。另可透過法院調解程序協商處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婚後共同出資購買之不動產,若僅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依法屬該配偶單獨所有,並非當然共有。惟離婚時,財產較少之一方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該不動產之價值將納入計算範圍,仍可獲得實質之經濟保障。

  1. 保留購屋時共同出資之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匯款紀錄、繳納房貸紀錄、自備款來源證明等,以備日後主張權利之需。
  2. 可與配偶協商,由配偶將不動產之二分之一持分贈與或以買賣方式移轉登記予當事人,使雙方成為共有人。
  3. 如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聲請調解,透過調解程序與配偶商議不動產持分移轉事宜。
  4. 瞭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行使時效為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內,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5. 如擔心配偶脫產,可依民法第1020條之1規定,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6. 考慮是否與配偶簽訂夫妻財產制契約,約定改採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
  7.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之具體情況,規劃最有利之財產保障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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