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人可否請求無法共同生活之親人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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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甲之配偶於二十一歲時,由祖父贈與取得一棟房屋之所有權(房地產權均登記於配偶名下)。甲之婆婆(即配偶之母親)離婚後暫時借住於該房屋內,曾口頭承諾待配偶結婚後即搬離,惟迄今仍未履行承諾。甲目前懷孕,夫妻二人有返回該屋居住之需求,多次以口頭及簡訊方式請求婆婆搬離,均遭拒絕。此外,婆婆持有該房屋之所有權狀正本,亦拒絕歸還。甲欲瞭解:(一)如何透過法律途徑請求婆婆遷出;(二)應否先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三)訴訟之勝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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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房屋所有權人之配偶母親占用房屋,是否構成民法第767條所定之無權占有?抑或親屬間存在默示之使用借貸關係?
  • 若認定為使用借貸關係,所有權人得否依民法第470條、第472條終止借貸契約並請求返還借用物?
  • 占用人口頭承諾結婚後搬離,此承諾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構成使用借貸之期限約定?
  • 房屋權狀由非所有權人持有,所有權人得否請求返還?權狀持有與否是否影響所有權之行使?
  • 所有權人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前,應踐行何種前置程序?存證信函之催告是否為必要?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 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與無權占有之認定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房屋既登記於當事人配偶名下,配偶即為合法之所有權人,對於任何無權占有房屋之人均得行使物上請求權。惟實務上,親屬間就房屋之使用往往存在默示之使用借貸關係,法院在認定是否構成無權占有時,會審酌占用人入住之原因、所有權人是否曾同意其居住、雙方之親屬關係及居住期間等因素。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64號判決指出,親屬間就房屋之無償使用,如欠缺明確之契約約定,應依具體事實認定是否成立使用借貸關係,不得僅以親屬關係即認定占用人有合法占有權源。

(2) 使用借貸關係之終止
本案占用人曾承諾於所有權人結婚後搬離,可認為雙方間存在附期限之使用借貸關係,期限即為所有權人結婚之時。所有權人既已結婚,借貸期限已屆至,依民法第470條第1項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縱認上開口頭承諾不構成明確之期限約定,所有權人亦得依民法第472條第1款規定,以因不可預知之情事(如懷孕、需要居住空間)自己需用借用物為由,終止使用借貸契約。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228號判決亦肯認,貸與人因自身居住需求而終止親屬間無償借用關係,屬於合理行使權利,不構成權利濫用。

(3) 遷讓房屋訴訟之程序與舉證
所有權人欲透過法律途徑請求占用人遷出,實務上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明確表示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並催告限期搬離(通常定一至二個月為合理期限)。催告期限屆滿後占用人仍不搬離,所有權人即得向房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提起遷讓房屋之民事訴訟。訴訟中,原告(所有權人)應舉證證明:自己為房屋所有權人(以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據)、被告占用房屋之事實、已合法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以存證信函及回執為據)。被告則須舉證其有合法占有房屋之權源。此外,所有權人亦得併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基準通常參酌該地區之租金行情。

(4) 權狀返還與補發
關於占用人持有房屋所有權狀拒不歸還之問題,所有權狀係證明所有權之文件,所有權人當然有權請求持有人返還。若占用人仍拒絕歸還,所有權人得一併於訴訟中請求返還權狀。另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規定,權利書狀滅失時,登記名義人得檢附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因此,即便占用人不歸還權狀,所有權人仍得先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權狀掛失補發程序,不影響所有權之行使及不動產之處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屋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有其房屋之親人,依法得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遷讓。即便親屬間存在使用借貸關係,所有權人亦得因自身居住需求終止該借貸契約,於催告期限屆滿後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占用人之口頭承諾搬離更強化所有權人之主張。權狀遭扣留不影響所有權之行使,可另行申請補發。

  1. 立即委託律師或自行寄發存證信函予占用人,明確載明:終止使用借貸關係,請於收到存證信函後一個月內搬離房屋並返還所有權狀正本,否則將依法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2. 保全所有溝通紀錄作為證據,包括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尤其是占用人曾承諾結婚後搬離之相關訊息)、存證信函及回執等。
  3. 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確認所有權登記狀況,作為訴訟時證明所有權之證據。
  4. 催告期限屆滿占用人仍不搬離時,向房屋所在地管轄法院提起遷讓房屋之民事訴訟,並併請求返還所有權狀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5. 同步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權狀掛失補發手續,以避免占用人利用權狀為不法行為,並確保所有權人得隨時處分不動產。
  6. 取得確定判決後,若占用人仍不自動搬離,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由執行法官命其遷出並交付房屋。
  7. 整體訴訟程序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因涉及親屬間之使用借貸認定及物上請求權之行使,需要專業法律判斷及訴訟策略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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