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約調漲房租,要收2年前未簽約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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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房客)與房東訂有租賃契約,租期屆滿後雙方未另行簽訂新約,房客繼續居住並按原約定金額繳納租金。某月,房東口頭提出調漲租金每月新臺幣1,000元,惟房客並未同意,亦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嗣後房屋因故出售,房東於交屋前突然要求房客補繳過去數月之租金差額(以調漲後之金額計算),並主張將當月租金逕自從押金中扣抵。此外,房東聲稱房客於前一年度提前數日取得鑰匙入住,雖租約載明之起租日為八月一日,房東仍要求房客支付七月底數日之額外租金。當事人欲瞭解法律上是否有保障房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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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租賃契約屆期後未續約,租賃關係之性質為何?租金條件是否沿用原契約?
  • 房東片面口頭通知調漲租金,未經房客同意,該調漲是否對房客生效?
  • 房東事後追收過去未經合意調漲之租金差額,房客有無給付義務?
  • 房東得否逕自將當月租金從押金中扣抵?押金之用途及返還條件為何?
  • 租約載明之起租日為八月一日,房東主張提前入住應支付額外租金,是否有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 不定期租賃之成立與租金條件
依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本案租約屆期後,房客繼續居住並繳租,房東亦持續收受,已成立不定期租賃關係。依同條規定,不定期租賃之各項條件(包括租金金額)沿用原契約。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982號判決明確指出,默示更新後之不定期租賃,其租金仍以原契約約定之金額為準,出租人欲調漲租金須另經雙方合意。

(2) 片面調漲租金之效力
租金之變更屬契約內容之變更,依民法第153條規定,須經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始生效力。房東單方口頭通知調漲租金,房客未表示同意,雙方就新租金並無合意,該調漲不拘束房客。房客僅需依原約定金額繼續給付租金即可。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8923號判決認定,出租人片面通知調漲租金,承租人未為同意之意思表示者,租金仍以原約定金額為準。即使房東主張依民法第442條得請求法院調整租金,亦須透過訴訟程序為之,非得片面為之。

(3) 追收過去租金差額之無據
房東追收過去數月之租金差額,其前提為房客有按調漲後金額給付之義務。惟如前述,雙方就新租金並無合意,房客依原約定金額給付並無不足,自無補繳差額之義務。房東之追收請求於法無據。即使將來房東透過訴訟取得調漲租金之判決,其效力亦僅向將來發生,不得溯及既往請求過去之差額。

(4) 押金扣抵租金之合法性
押金之目的在於擔保租賃債務之履行,包括租金之給付及租賃物毀損之賠償。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及內政部公告之相關規範,押金於租賃關係終止且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後始應返還,出租人得就積欠之租金或損害賠償扣除。惟本案房客並無積欠租金(已按原約定金額如期繳納),房東逕以未經合意之調漲差額為由從押金扣抵,於法無據。房客得請求返還被不當扣抵之押金。

(5) 租約起始日前提前入住之租金爭議
租約載明起租日為八月一日,若房客確係經房東同意而提前數日取得鑰匙入住,而房東當時未要求額外支付租金,事後始主張追收,則依誠實信用原則,房東之請求有權利失效之虞。反之,若提前入住係房客自行為之且未經房東同意,則房東得依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使用利益。此部分應視具體事實及雙方往來紀錄判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租約屆期後未續約成立不定期租賃,租金沿用原約定。房東片面調漲租金未經房客同意不生效力,房客無補繳差額之義務。房東不得以未經合意之差額從押金扣抵。房客得拒絕支付任何未經合意之額外費用。

  1. 以存證信函明確回覆房東,表明:(一) 租約屆期後成立不定期租賃,租金依原約定金額;(二) 片面調漲未經同意不生效力;(三) 拒絕支付任何租金差額;(四) 請求返還被不當扣抵之押金。
  2. 保留所有租金繳納之證明(轉帳紀錄、收據等),以證明已按原約定金額如期足額繳納租金,並無積欠。
  3. 保存房東口頭或書面調漲租金之通訊紀錄(LINE訊息、簡訊、存證信函等),以佐證房客從未同意調漲。
  4. 就提前入住之爭議,蒐集當時取得鑰匙之經過紀錄,確認是否經房東同意,以利判斷是否有支付額外租金之義務。
  5. 若房東堅持扣抵押金或追收差額,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視金額大小提起小額訴訟或簡易訴訟請求返還押金。
  6. 注意不定期租賃之房客受土地法第100條之保護,房東僅於法定事由下始得收回房屋,房客無須擔心因拒絕調漲而被迫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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