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分割的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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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他人共有一筆土地,因共有人間無法就分割方式達成協議,擬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當事人欲瞭解經法院處理之共有土地分割案件,裁判費究竟由哪一方負擔,以評估起訴之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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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共有物分割訴訟之裁判費應由原告先行繳納,抑或由被告負擔?
  • 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後,訴訟費用應如何分擔?得否依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關於分割共有物訴訟費用之特別規定如何適用?
  • 共有物分割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計算?裁判費如何核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 裁判費之繳納與起訴
共有物分割訴訟為民事訴訟,原告起訴時依法須先行繳納裁判費。裁判費之計算以訴訟標的價額為基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核定。共有物分割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實務上以原告就該共有物應有部分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066號裁定參照)。因此,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越高,所須繳納之裁判費亦越高。

(2) 訴訟費用負擔之特別規定
一般民事訴訟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敗訴當事人負擔。然共有物分割訴訟具有特殊性質,原告及被告均為共有人,並無嚴格意義上之勝敗訴可言。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特別規定:「分割共有物之訴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此規定旨在衡平共有物分割訴訟中各當事人之利益,避免由特定一方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之不公。

(3) 實務上費用分擔方式
實務上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時,通常會依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命各共有人分擔訴訟費用。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234號判決即採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方式。此係因共有物分割係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而為之,各共有人均因分割而受有利益,自應依其受益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原告雖須先行繳納裁判費,但於判決確定後得依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定,向其他共有人請求償還其應分擔之部分。

(4) 裁判費之計算方式
共有物分割訴訟之裁判費依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以土地為例,訴訟標的價額通常以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原告應有部分面積計算。裁判費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以訴訟標的價額之一定比例核算。訴訟標的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每萬元徵收九十元;以此類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共有土地分割訴訟之裁判費由原告於起訴時先行繳納,但法院於判決分割時,通常會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命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原告得於判決確定後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1. 起訴前先確認土地之公告現值及自身應有部分比例,以計算須繳納之裁判費金額,預先評估訴訟成本。
  2. 起訴時由原告先行繳納裁判費,裁判費計算以原告就共有物應有部分之價額為訴訟標的價額。
  3. 於訴訟中聲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命全體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
  4. 判決確定後,依法院裁定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向其他共有人請求償還其應分擔之裁判費。
  5. 起訴前宜先嘗試與其他共有人協商分割方案,若能達成協議則可避免訴訟費用之支出。亦可考慮調解程序,調解費用遠低於裁判費。
  6.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評估分割方案及訴訟成本,俾利選擇最有利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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