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地占用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之一,其建物坐落於該共有土地上。共有土地上存在一條已有四十年歷史之巷道,該巷道為當事人唯一之對外通路,且供不特定公眾自由通行。他共有人主張當事人之建物占用共有土地,並請求當事人返還不當得利。當事人欲瞭解該既成巷道是否應計入其占用面積範圍,以及他共有人主張不當得利時應如何計算。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共有土地上已存在四十年之巷道,其法律性質為何?是否構成既成道路?
  • 既成巷道供公眾通行使用之部分,是否應計入當事人占用共有土地之面積?
  • 他共有人主張不當得利時,計算基礎應如何認定?巷道部分是否應予扣除?
  • 當事人之建物如無分管契約,占用共有土地是否構成無權占有及不當得利?
  • 當事人得否主張該巷道為其唯一對外通路而享有通行權?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79條 — 不當得利之要件(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
  • 民法第818條 — 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 民法第820條 — 共有物之管理(分管契約)
  • 民法第787條 — 袋地通行權
  • 民法第767條 —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 — 既成道路之認定與公用地役關係
四、法律分析

(1) 既成巷道之法律性質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意旨,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者,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其成立要件包括:(a) 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b) 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c) 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本案巷道已存在四十年且供公眾自由通行,應可認定具有既成道路之性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73號判決亦指出,私有土地長期供公眾通行使用而成為既成道路者,土地所有人之權能即受限制。

(2) 既成巷道與占用面積之關係
既成巷道既供公眾通行使用,當事人對該巷道部分並無排他性之占有使用,不應將巷道面積計入當事人占用共有土地之範圍。蓋不當得利之成立,須當事人因占用土地而「受有利益」,巷道部分既供公眾通行,當事人並未因此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自不應計入不當得利之計算基礎。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94號判決揭示,占用共有土地之不當得利,應以占用人實際排他性使用之面積為計算基礎。

(3) 不當得利之計算方式
共有人超過其應有部分使用共有土地,他共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方式通常以占用面積乘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為基準,再按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惟巷道部分既非當事人排他性占用,應自占用面積中扣除。此外,如當事人能證明分管契約之存在,則其使用共有土地即有法律上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判決指出,共有人依分管契約使用共有物,不構成對他共有人之不當得利。

(4) 袋地通行權之主張
如當事人之土地為袋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當事人得依民法第787條主張袋地通行權,通行該巷道以至公路。此通行權為法定權利,不因土地共有關係而受影響。惟通行權人應支付償金予土地所有人。然而,如該巷道已具既成道路之性質,則當事人之通行權更為明確,毋須另行主張袋地通行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共有土地上已存在四十年之既成巷道,供公眾通行使用,不應計入當事人占用土地之面積。他共有人主張不當得利時,應以當事人實際排他性占用之面積為計算基礎,巷道部分應予扣除。當事人應釐清是否存在分管契約,如有分管契約且對他共有人有拘束力,則其占用即非無權占有。

  1. 委任律師詳細檢視案件相關文件,包括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建物登記資料等,確認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及占用範圍。
  2. 蒐集巷道為既成道路之相關證據,包括巷道存在年代之證明(如航照圖、舊地籍圖)、公眾通行使用之事實(如鄰居證詞)、及巷道為當事人唯一對外通路之證明。
  3. 釐清是否存在分管契約或默示分管之事實,如有分管契約,應積極舉證其存在及內容,主張占用有合法權源。
  4. 於訴訟中主張巷道部分不應計入占用面積,並提出測量圖說明建物實際占用範圍與巷道範圍之區別。
  5. 如他共有人請求不當得利,應爭執計算基準,主張以實際排他性占用面積為計算基礎,並就土地申報地價之年息比例表示意見。
  6. 評估是否提出反請求或另行起訴,主張他共有人亦有使用共有土地超過應有部分之情形,以為抵銷抗辯。
  7. 考慮是否聲請共有物分割,以徹底解決共有土地之使用爭議。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