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母親名下可以請父親遷出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長期與家人關係不睦,有家庭暴力之情事,且無工作、製造噪音及髒亂,並曾在母親經營之店面與顧客發生衝突,嚴重影響母親之營業收入。家中成員(除父親外)均希望父親搬離,惟父親拒絕遷出。該房屋登記在母親名下,當事人欲瞭解是否可透過法律途徑請求父親遷出該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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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父親之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家庭暴力?得否據以聲請保護令命其遷出?
  • 母親為房屋所有權人,得否逕依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請求父親遷出?配偶同居義務對此有何影響?
  • 父親占用房屋是否構成無權占有?其基於婚姻關係之占有是否具有正當權源?
  • 若聲請保護令,應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二者之效力及期間有何差異?
  • 父親之行為對母親營業造成損害,得否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三、法律分析

(1) 家庭暴力保護令之聲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本件父親之家暴行為、製造噪音髒亂、干擾母親營業等,已構成身體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法院於通常保護令中得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同條第1項第5款並得定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如母親之店面)。保護令之聲請不收裁判費,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均得聲請。

(2) 保護令之種類與選擇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三種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聲請,法院應於4小時內核發。暫時保護令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核發,無須經審理程序。通常保護令須經審理程序,效力最長2年,並得延長。本件建議先聲請暫時保護令以即時保護被害人安全,同時併聲請通常保護令以取得較長期之保護。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護抗字第52號裁定指出,精神暴力包括經常性之言語辱罵、騷擾及破壞家庭和諧,均足構成聲請保護令之事由。

(3) 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
母親為房屋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惟配偶間基於民法第1001條之同居義務,配偶之一方居住於他方所有之住所,通常被認為具有正當權源,非屬無權占有。因此,單純以物上請求權主張遷出,在配偶關係存續中較為困難。但若有正當理由(如家暴),法院得依民法第1001條但書免除同居義務,此時即可主張父親為無權占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指出,配偶之同居義務非絕對,有正當理由時得拒絕同居。

(4) 綜合法律策略
實務上,請求家暴加害人遷出住所最有效之途徑為聲請保護令。保護令核發後具有強制執行力,父親若違反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相較於民事遷出訴訟之曠日廢時,保護令程序較為迅速且具刑事制裁效果。此外,母親亦得評估是否提起離婚訴訟,以根本解決配偶同居義務之障礙。

四、相關法條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父親有家暴行為,母親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命父親遷出住所,此為最直接有效之法律途徑。單純以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主張遷出,因配偶同居義務之存在而有其障礙,須先解決同居義務之問題。建議優先聲請保護令,並同時評估離婚訴訟之可行性。

  1. 立即蒐集父親家暴行為之證據,包括:驗傷診斷書、報警紀錄、照片或錄影、鄰居或親友之證詞、通訊紀錄(含言語暴力之截圖或錄音)。
  2. 向住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並同時聲請暫時保護令以即時保護家人安全。聲請書應載明:家暴事實經過、請求遷出住居所、請求遠離母親之店面、禁止接觸及騷擾等保護令內容。
  3. 如父親之暴力行為有急迫危險,可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報警,由警察機關或社工協助聲請緊急保護令。
  4. 保護令核發後,若父親不遵守保護令內容拒絕遷出,可報警處理,父親將面臨違反保護令罪之刑事追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同步評估是否提起離婚訴訟:父親之家暴行為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之裁判離婚事由,離婚後即無同居義務之問題。
  6. 就父親干擾母親營業致營業收入減損之部分,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7.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各地方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尋求協助,保護令聲請不收裁判費,且各法院均設有家暴事件服務處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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