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租糾紛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甲)與友人(乙)合租一處公寓居住,惟雙方合租關係因故惡化。乙以甲違約為由,要求甲賠償兩個月押金之金額,並在甲尚未賠償前拒絕返還甲留置於租屋處之個人物品。然而,租賃契約僅以乙之名義與房東簽訂,甲之姓名並未出現於租約上。甲欲瞭解:第一,在租約上僅有乙之姓名的情形下,甲自行返回租屋處取回個人物品是否構成侵入住宅;第二,甲是否有義務賠償乙所主張之押金金額,尤其甲於入住時已分擔部分押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甲與乙之間之法律關係為何?甲是否為租賃契約之當事人,抑或僅為乙之同居使用人?
  • 乙以甲違約為由要求賠償兩個月押金,其請求權基礎為何?甲是否有給付義務?
  • 乙扣留甲之個人物品拒絕返還,是否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或刑法上之強制罪?
  • 甲自行進入租屋處取回個人物品,是否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
  • 甲已分擔部分押金,於合租關係結束時得否請求乙返還該分擔部分?
三、法律分析

(1) 合租關係之法律定性
本案租賃契約僅以乙之名義簽訂,甲並非租約之當事人,故甲與房東之間不存在直接之租賃關係。甲與乙之間之合租關係,其法律性質可能為:其一,甲為乙之轉租之次承租人(依民法第443條,須經房東同意);其二,甲乙間成立無名契約(合租協議),約定共同使用租屋空間及分擔租金與押金。無論何種定性,甲乙間之權利義務應依其等之內部約定定之。若無書面約定,則依雙方之口頭合意及實際履行情形認定。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27號判決指出,合租者間之內部關係應依其約定或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定之。

(2) 押金賠償請求之分析
乙要求甲賠償兩個月押金之金額,須有合法之請求權基礎。若甲乙間有書面或口頭約定「提前退租須賠償押金」之違約條款,乙得據此請求;若無此約定,乙之請求缺乏法律依據。即使甲確有違約之情事,乙得請求之賠償亦應限於其因甲之違約所受之實際損害(依民法第216條),而非逕行要求賠償兩個月押金。此外,甲於入住時已分擔部分押金,於合租關係結束時,甲得依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或內部約定請求乙返還該分擔部分,雙方得互為抵銷。

(3) 扣留個人物品之違法性
乙拒絕返還甲之個人物品,以此作為要求甲賠償之手段,在法律上並無正當權源。民法上之留置權(民法第928條)僅限於債權人占有屬於債務人之動產,且該動產與債權之發生有牽連關係者。乙扣留甲之個人物品與所謂之押金賠償債權間並不具備牽連關係,乙不得主張留置權。乙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或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甲得請求乙返還個人物品,如乙拒絕,甲得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

(4) 進入租屋處取回物品與侵入住宅之風險
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本案租約僅以乙之名義簽訂,若甲已搬離或合租關係已終止,甲對該住所已無合法使用權限,未經乙同意自行進入可能構成侵入住宅罪。惟若甲尚未搬離且仍有居住事實,或甲進入係為取回自己之個人物品並有正當理由,是否構成「無故」侵入則有爭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指出,「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行為人有正當目的且手段相當者,不構成本罪。建議甲以書面通知乙限期返還物品,若乙仍拒絕,循法律途徑解決,避免自行進入產生法律風險。

四、相關法條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甲非租賃契約之當事人,其與乙間之合租關係應依雙方內部約定定之。乙無權扣留甲之個人物品作為押金賠償之擔保,此行為可能涉及刑法強制罪。甲不宜自行進入租屋處取回物品以免涉及侵入住宅之風險,應循合法途徑請求返還。

  1. 先以存證信函或書面方式通知乙,要求乙於收函後七日內返還甲之全部個人物品,並列明物品清單。同時表明甲保留法律追訴之權利。
  2. 整理甲乙間之合租約定(書面、通訊紀錄、口頭約定等),釐清雙方就租金分擔、押金分擔及退租條件之約定內容。
  3. 計算甲已分擔之押金金額,主張與乙所要求之賠償互為抵銷,或請求乙返還甲所分擔之押金。
  4. 若乙仍拒絕返還個人物品,得向警察機關報案(主張乙涉嫌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或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命乙返還物品。
  5. 切勿在未經乙同意之情形下自行進入租屋處取回物品,避免遭乙以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提告。如有必要,可請警察到場協助或偕同公正第三人進行。
  6. 向租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就押金分擔及物品返還等爭議進行調解,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7.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審閱相關證據及約定內容,評估甲之法律地位及得主張之權利,並代理後續之調解或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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