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交往對象共同購買一處不動產,由當事人支付頭期款,但房屋登記於交往對象名下,貸款亦由交往對象擔任借款人。目前雙方關係存續中,當事人希望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至自己名下。當事人想瞭解不動產過戶之具體方式,以及不同過戶方式所涉及之稅費負擔,以便選擇最有利之方案辦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以買賣或贈與方式辦理,兩者之法律要件及稅負有何差異?
- 當事人實際出資購屋但登記於他人名下,是否成立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其法律效力如何?
- 房屋尚有銀行貸款未清償,辦理過戶時貸款債務應如何處理?是否需經銀行同意?
- 未婚男女朋友間之不動產贈與,贈與稅之計算方式及免稅額如何適用?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758條 — 不動產物權變動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民法第406條 — 贈與契約之定義
- 土地法第73條 —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申請
- 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 — 土地登記之申請方式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 贈與之定義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 贈與稅免稅額
- 土地法第28條 — 土地增值稅之課徵
四、法律分析
(1) 過戶方式之選擇:買賣與贈與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主要有買賣及贈與兩種方式,各有不同之法律要件及稅負。以買賣方式辦理,雙方須簽訂買賣契約,賣方需繳納土地增值稅(依土地公告現值漲幅計算),買方需繳納契稅(房屋評定現值之6%)。以贈與方式辦理,贈與人須繳納贈與稅,受贈人須繳納契稅(房屋評定現值之6%),但贈與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僅於受贈人再次移轉時合併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為244萬元,超過部分按10%至20%稅率課徵贈與稅。實務上,應依個案之房屋現值、土地公告現值漲幅等因素詳細試算,選擇稅負較低之方式。
(2) 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
本案當事人實際出資支付頭期款,但房屋登記於交往對象名下,此種安排可能構成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判決指出,借名登記契約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之無名契約,性質與委任契約類似,除有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外,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效力。當事人如主張借名登記,須舉證證明雙方有借名登記之合意,以及實際出資之事實。若能證明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當事人得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請求登記名義人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然而,借名登記之舉證向來不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判決強調,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借名之合意負舉證責任,不能僅以出資事實推定借名登記之存在。
(3) 貸款債務之處理
房屋目前仍有銀行貸款,辦理過戶時須注意貸款債務之處理。一般而言,不動產設有抵押權時,所有權移轉並不影響抵押權之效力,亦即抵押權隨不動產而存在,不因過戶而消滅。惟實務上銀行貸款契約通常約定,借款人未經銀行同意不得移轉抵押物之所有權,違反者銀行得主張加速條款,要求立即清償全部貸款餘額。因此,辦理過戶前須先與貸款銀行協商,確認是否同意所有權移轉,或辦理貸款人變更(即由當事人承接貸款),或先清償貸款塗銷抵押權後再行過戶。
(4) 房地合一稅之考量
若以買賣方式辦理過戶,出賣人尚須注意房地合一稅之適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高達45%。男女朋友間非屬二親等以內親屬,不適用自住房地之優惠稅率減免,故稅負可能相當高。此部分亦應納入過戶方式選擇之考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男女朋友間之不動產過戶可選擇買賣或贈與方式,兩者稅負差異甚大,應依個案情形詳細試算。若當事人能證明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得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請求返還。辦理過戶前須先處理銀行貸款及抵押權問題,建議委任專業地政士及律師協助辦理。
- 蒐集並保全實際出資之證據,包括頭期款匯款紀錄、銀行對帳單、繳款收據等,以利日後主張借名登記或確認出資比例。
- 委任地政士或會計師詳細試算買賣及贈與兩種過戶方式之稅負(包括土地增值稅、契稅、贈與稅、房地合一稅等),選擇稅負最低之方案。
- 洽詢貸款銀行確認過戶條件,瞭解是否需先清償貸款或可辦理債務人變更,以及銀行是否同意在抵押權存續下辦理所有權移轉。
- 雙方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不動產移轉之方式、價金或對價、稅費分擔、貸款債務承擔等事項,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 若選擇贈與方式,注意善用每年244萬元之贈與免稅額,若房屋價值超過免稅額,可考慮分年贈與持分方式降低稅負。
- 備妥過戶所需文件,包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正本、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明、買賣契約書或贈與契約書、完稅證明等。
- 考量雙方尚未結婚,建議就不動產之權利歸屬預先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分手時之處理方式,以避免日後產生財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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