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補償房產差額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母親持有某不動產三分之一持分,兩年前因以該持分設定抵押貸款,遭其姊妹發現後,被要求將貸款轉至某農會。該姊妹要求母親於三年內清償貸款,否則以持分抵債,並告知母親該不動產總價約為一千五百萬元,母親之持分經折價四成後以六折價格購入。母親因信任手足且無暇查證,未委託專業鑑價即同意移轉。嗣後母親重病欲返回居住遭拒,當事人查閱公告地價後發現土地價值遠超姊妹所稱之金額,懷疑母親遭親屬以不實資訊低價收購不動產持分,欲瞭解得否請求補償差額或撤銷該移轉行為。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親屬以不實之不動產估價資訊使母親同意低價移轉持分,是否構成民法第92條之詐欺?其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為何?
  • 母親因急迫(貸款壓力)、輕率或無經驗而為顯失公平之法律行為,得否依民法第74條請求法院撤銷或減輕給付?
  • 不動產持分移轉之對價與市價差距過大,是否構成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要件?
  • 母親重病無法自行主張權利時,當事人(子女)得否代為行使撤銷權或提起訴訟?
  • 移轉行為已完成登記,撤銷後之回復原狀請求及不動產移轉登記應如何辦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 詐欺撤銷之構成要件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本案親屬若故意向母親謊報不動產價值,使母親陷於錯誤而以顯低於市價之價格移轉持分,即可能構成詐欺。詐欺之認定須具備:施行詐欺之行為(如虛報不動產價值)、表意人因詐欺而陷於錯誤、基於錯誤而為不利益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3380號判例指出,詐欺不以積極之欺罔為限,對有告知義務之事項故意隱匿不告知亦屬之。親屬間就不動產交易故意隱瞞或低報真實價值,使出賣人作出不利之決定,應構成消極詐欺。撤銷權依民法第93條規定,自發見詐欺後一年內行使,自意思表示後十年內為限。

(2) 暴利行為之撤銷
民法第74條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本案母親因貸款壓力(急迫)且信任手足而未查證(輕率或無經驗),以遠低於市價之對價移轉不動產持分,符合暴利行為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8號判決揭示,是否「顯失公平」應就訂約當時之情形觀之,交易價格與市價之差距若達三成以上,通常可認定為顯失公平。本案若母親持分之公告地價已逾一千萬元,而實際取得之對價遠低於此,顯失公平之認定應無疑義。暴利行為之撤銷應自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此為除斥期間。

(3) 刑事詐欺之可能性
若親屬確有故意虛報不動產價值、偽造文件或以其他詐術使母親陷於錯誤而為不動產移轉,除民事上之撤銷權外,尚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提出刑事告訴不僅可追究親屬之刑事責任,亦可透過偵查程序調取相關證據(如不動產鑑價報告、資金流向),有利於民事訴訟之舉證。惟親屬間之詐欺訴追,在實務上證據之蒐集及舉證較為困難,須審慎評估。

(4) 母親重病時之權利行使
母親若因重病無法自行行使權利,可考慮以下方式:其一,若母親意識清楚,得出具委任書授權當事人代為行使撤銷權及提起訴訟;其二,若母親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意思能力,當事人得依法聲請法院為母親選任監護人(民法第14條),由監護人代為行使權利;其三,若情況緊急且母親尚有意識,可先以母親名義發出撤銷之意思表示(存證信函),避免除斥期間屆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親屬以不實資訊使母親低價移轉不動產持分,依個案情形得主張詐欺撤銷(民法第92條)或暴利行為撤銷(民法第74條),撤銷後得請求回復原狀及返還不動產持分。惟撤銷權均有除斥期間之限制,應儘速行使。此外,若涉及詐術取財,亦得提起刑事告訴。

  1. 立即委任律師評估案情,確認可行之法律途徑(詐欺撤銷、暴利行為撤銷或不當得利返還),特別注意各項請求權之時效及除斥期間,避免逾期失權。
  2. 儘速查調不動產之公告地價、公告現值及實價登錄資料,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出具鑑價報告,以證明移轉時之市場合理價值與實際交易價格之差距。
  3. 蒐集親屬當初向母親陳述不動產價值之相關證據,包括書面文件、通訊紀錄、證人證述等,以證明詐欺或不實陳述之事實。
  4. 調取不動產移轉之相關文件,包括買賣契約書、土地建物移轉登記申請書、完稅證明等,確認移轉之法律性質及登記之對價。
  5. 以母親名義儘速發出存證信函,向該親屬為撤銷意思表示之通知,載明撤銷之理由(詐欺或暴利行為),以中斷除斥期間之進行。
  6. 若母親病情嚴重無法自行處理,評估是否需聲請法院為母親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以確保權利之行使不因母親之病況而受阻。
  7. 同時評估提起刑事詐欺告訴之必要性,透過檢察官之偵查權限調取金流、文件等關鍵證據,有助於民事訴訟之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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