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營造業下包商,於民國85年間與某大型營造公司簽訂工程承攬契約,並以自有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該營造公司作為履約保證,實際上雙方間並無金錢債務關係。嗣後該營造公司因財務困難停工,於民國92年間遭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至今該公司已廢止逾二十年,目前已無清算人且公司地址無法查知。當事人之不動產上仍登記有該抵押權,欲塗銷該抵押權登記以回復不動產之完整處分權能,惟因抵押權人已不存在而無法以一般協議方式辦理塗銷。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抵押權人公司經廢止登記後,其法人格是否仍然存續?得否以該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
- 該公司已無清算人且無法查知公司地址,應如何進行訴訟程序?是否須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 當事人得以何種法律依據請求法院判決塗銷抵押權登記?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已消滅?
- 抵押權本身是否因時效經過或其他原因而消滅?民法第880條抵押權除斥期間如何適用?
- 取得確定判決後,應如何持判決書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 廢止公司之法人格存續與訴訟當事人能力
依公司法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同法第24條至第26條有關清算之規定。公司於清算完結前,其法人格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本案營造公司雖已廢止登記逾二十年,但因其名下仍登記有抵押權(屬尚未清算之權利義務),該公司之法人格於此範圍內仍視為存續,具有訴訟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92號裁定明確指出,公司經廢止登記後,未經合法清算前,法人人格不因廢止登記而消滅。因此,當事人得以該營造公司為被告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訟。
(2) 特別代理人之選任程序
本案營造公司已無清算人且公司地址無法查知,無法定代理人可代表公司進行訴訟。在此情形下,當事人有兩種途徑:其一,先向法院聲請為該公司選任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再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其二,逕行起訴後,向法院聲請為被告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由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實務上較常採取第二種途徑,因程序較為簡便且法院通常會從律師名冊中選任特別代理人。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亦肯認,法人之法定代理人不明或不能行代理權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
(3) 塗銷抵押權之法律依據
當事人得主張之法律依據有二:第一,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不動產上登記有不應存在之抵押權,即構成對所有權之妨害,所有人得請求塗銷該抵押權登記。第二,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抵押權消滅。本案抵押權係作為工程履約保證所設定,雙方間並無金錢債務,且該營造公司已停業逾二十年未行使任何權利,擔保債權之請求權(如有)早已罹於時效,抵押權亦已因逾五年不實行而消滅。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56號判決亦採此見解,認定擔保債權不存在時,抵押權人即負有塗銷抵押權登記之義務。
(4) 判決確定後之塗銷登記程序
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當事人應持判決書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規定,以法院確定判決申辦登記者,得由權利人單獨為之,無須抵押權人之協同辦理。應備文件包括:登記申請書、法院確定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地政事務所審查文件無誤後,即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當事人之不動產即回復完整之所有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抵押權人公司雖已廢止登記逾二十年,其法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視為存續,當事人得以該公司為被告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訟。因該公司已無清算人,應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後進行訴訟。擔保債權既不存在且抵押權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法院應判決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 委任專業律師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該營造公司為被告,訴請判決塗銷不動產上之抵押權登記,並同時聲請為被告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
- 向經濟部商業司查調該營造公司之登記資料,取得公司廢止登記之證明文件、最後登記之公司地址及負責人等資料,作為訴訟之證據。
-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不動產登記謄本,確認抵押權之登記內容(包括設定日期、擔保債權額、抵押權人名稱等),作為起訴之依據。
- 準備當初簽訂之工程承攬契約書(如仍留存),以證明抵押權係為履約保證而設定,雙方間並無實際金錢債務存在。
- 起訴狀中應主張:擔保債權不存在或已消滅、抵押權已因民法第880條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依民法第767條請求除去妨害所有權之抵押權登記。
- 注意訴訟程序中,因被告公司地址不明,法院可能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訴訟文書,整體訴訟期間可能較一般案件為長,應預留充足時間。
- 取得確定判決後,儘速持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並確認登記完成後取回更新之不動產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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