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設定之地上權要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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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繼承取得一筆土地,該土地上登記有一筆設定於民國38年(西元1949年)之地上權,約定存續期間為10年。該地上權之原設定人(土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均已死亡。地上權存續期間早已屆滿超過七十年,惟地上權登記迄今仍未塗銷。當事人欲瞭解如何依法辦理地上權之塗銷登記,以排除土地上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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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約定存續期間為10年之地上權,於期間屆滿後是否當然消滅?土地所有人得否逕行申請塗銷登記?
  • 地上權人已死亡且無法確認繼承人時,土地所有人應循何種程序辦理塗銷登記?
  • 本案地上權是否得適用民法第833條之1關於地上權終止之規定?
  • 土地登記規則中關於單方申請塗銷登記之規定如何適用於本案?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 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
本案地上權設定時約定存續期間為10年,自民國38年起算至民國48年即已屆滿。定有期限之地上權,於存續期間屆滿時當然消滅,無須另為終止之意思表示。地上權消滅後,依民法第836條規定,地上權人應將土地回復原狀,並將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然而本案因時間久遠,地上權人已死亡,登記迄未塗銷,形成所謂「登記名義殘存」之問題,需透過特定程序處理。

(2) 塗銷登記之程序選擇
土地所有人欲塗銷已消滅之地上權登記,有以下途徑:第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規定,他項權利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者,土地所有權人得單獨申請塗銷登記,惟需提出地上權已消滅之證明文件。第二,若登記機關認為證明文件不足而無法受理單獨申請,土地所有人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地上權人之繼承人協同辦理塗銷登記,以確定判決作為單獨申請之依據。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6號判決明確指出,定有存續期限之地上權於期限屆滿後,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塗銷該地上權設定登記。

(3) 地上權人死亡無繼承人之處理
本案地上權人已死亡,如其繼承人不明或查無繼承人,土地所有人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催告程序,向法院聲請對地上權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承認並申報權利。如無人於期間內申報,法院得為除權判決,土地所有人即得持該判決向地政機關單獨申請塗銷登記。此外,實務上亦有土地所有人以地上權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提起塗銷地上權登記之訴訟,若被告不明,得依民事訴訟法聲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亦認為,地上權期間屆滿而登記未塗銷者,所有權人得行使物上請求權排除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地上權約定存續期間10年,自民國38年設定迄今已逾七十年,地上權早已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當然消滅。土地所有人得依法申請塗銷該地上權登記,惟因地上權人已死亡,需視具體情形選擇適當之塗銷程序。

  1. 先向地政事務所查詢該地上權之完整登記資料,確認地上權設定內容、存續期間及地上權人資訊,並申請土地登記謄本。
  2. 嘗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以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為由,單獨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登記,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之相關證明。
  3. 若地政事務所以需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協同申請為由駁回,應透過戶政機關調查地上權人之繼承系統,確認其繼承人身份及所在。
  4. 如能確認繼承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地上權人之繼承人協同辦理塗銷地上權登記。
  5. 如繼承人不明或查無繼承人,得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程序,或以公示送達方式進行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持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
  6. 注意確認土地上是否仍存有地上權人所建築之建築物或工作物,如有殘存建物,可能涉及地上物處理問題,宜一併處理。
  7.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或地政士協助處理,因涉及舊時登記、繼承調查及可能之訴訟程序,需要專業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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