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測後界址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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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土地與鄰地原為分別登記之兩筆土地,各有獨立之地號。嗣因地政機關辦理地籍重測,重測完成後,兩筆土地仍維持各自獨立之地號,並未合併。然而,鄰地所有權人竟提起訴訟,主張重測後兩筆土地已合併為同一筆土地。當事人於重測期間已依規定繳納土地複丈規費。當事人質疑:原本分別登記之兩筆土地,何以可能因重測程序而合併?鄰地所有權人之主張是否缺乏法律依據?法院是否會駁回此等無理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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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地籍重測是否會導致原分別登記之兩筆土地合併為一筆?
  • 重測後界址之認定標準為何?重測結果對土地所有權歸屬有何影響?
  • 鄰地所有權人主張重測後土地合併之法律依據是否成立?
  • 當事人應如何舉證以維護自身土地所有權?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767條 — 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得請求返還所有物、排除侵害及防止妨害
  • 民法第768條 — 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要件
  • 民法第769條 — 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須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滿二十年
  • 土地法第46條之1 — 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比例尺變更等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 土地法第46條之2 —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
  • 土地登記規則第185條 — 土地合併登記須由所有權人共同申請,不得因重測逕行合併
  •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四、法律分析

地籍重測之目的,依土地法第46條之1規定,係因地籍原圖破損、比例尺變更或其他技術原因,而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以釐正地籍資料。其本質為技術性之測量修正作業,並非變更土地權利歸屬之法律行為。因此,重測程序不會改變土地之所有權人、面積登記或地號編列方式。若重測前兩筆土地各有獨立地號,重測後原則上仍應維持各自獨立之登記狀態。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85條之規定,土地合併登記須由土地所有權人主動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且合併之土地須符合相關法定要件(如同一地段、相鄰、同一所有權人等)。地政機關不得於重測過程中逕行將分屬不同所有權人之相鄰土地合併為一筆。鄰地所有權人若主張兩筆土地因重測而合併,顯與現行法規不符,欠缺法律上之依據。

就訴訟攻防而言,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鄰地所有權人既主張重測後土地已合併,即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當事人可提出重測前後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地政機關重測通知書及繳費收據等資料,證明兩筆土地於重測後仍為各自獨立之地號。此外,依民法第767條,當事人得以所有權人之身分,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害其所有權之人,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法院確認土地界址並排除侵害。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地籍重測僅為技術性之測量修正,不影響土地所有權歸屬及地號編列。鄰地所有權人主張重測後兩筆土地合併為一筆,於法無據,法院應予駁回。當事人應積極蒐集證據,透過法律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1.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重測前後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確認兩筆土地重測後仍各自獨立登記。
  2. 保留重測期間繳納之土地複丈規費收據,作為已依法參與重測程序之證明。
  3. 委請專業地政士或測量技師出具鑑定報告,確認土地界址與面積。
  4. 依民法第767條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或確認界址之訴,請求法院確認兩筆土地之權利歸屬。
  5. 蒐集鄰地所有權人無權主張之相關事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要求對方負舉證責任。
  6. 如鄰地所有權人有越界占有之情事,可一併請求排除侵害及返還土地。
  7. 諮詢專業不動產律師,評估是否另行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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