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不動產土地買賣契約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一名82歲、教育程度有限且認知功能逐漸退化之老婦人,簽訂了一份土地買賣契約。據家屬指稱,老婦人係遭買受人與公證人聯合欺騙,在未充分理解契約內容之情況下簽名。該土地位於嘉義縣中埔鄉柏蠻埔段,買賣價金僅200萬元。然而,根據不動產估價及多位仲介之評估,該地區同等條件之土地市值應達數千萬元。買賣價金與市場行情存在極為懸殊之差距。賣方家屬認為此契約顯失公平,欲尋求法律途徑撤銷該買賣契約。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老婦人於認知功能退化之狀態下所為之意思表示,是否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
  • 買受人與公證人是否構成民法上之詐欺行為,使賣方得撤銷契約?
  • 買賣價金與市價之重大落差,是否構成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之要件?
  • 撤銷權之行使期間為何?家屬可否代為行使?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74條 — 暴利行為: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給付顯失公平者,法院得撤銷或減輕其給付
  • 民法第92條 —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民法第93條 —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撤銷意思表示之除斥期間為一年
  • 民法第359條 — 買賣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 民法第75條 —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
  • 土地法第43條 — 土地登記具有絕對效力
四、法律分析

本案首應審究者,為老婦人簽約時之意思能力狀態。依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而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意思表示亦屬無效。若老婦人於簽約時已因認知功能嚴重退化,致無法理解契約之內容與法律效果,則其意思表示可能自始無效。家屬應取得醫療機構之診斷證明,釐清老婦人簽約當時之精神狀態。若尚未達無行為能力之程度,但判斷力已明顯減弱,則可循民法第14條聲請監護宣告,以保障其權益。

其次,就詐欺之主張而言,依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之。本案中,買受人與公證人涉嫌聯手欺騙老婦人簽約,若能證明買受人故意隱瞞土地真實價值或以不實資訊誤導老婦人,即構成詐欺。撤銷權之行使依民法第93條,應於發現詐欺後一年內為之,且自意思表示後十年內為限。家屬應盡速蒐集相關事證,於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

再者,本案之買賣價金200萬元與市價數千萬元之間存在極為懸殊之差距,已符合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之「顯失公平」要件。買受人利用老婦人年邁、教育程度低且認知退化之弱勢地位,壓低價金以謀取暴利,法院得依聲請撤銷該法律行為或減輕賣方之給付義務。實務上,法院審酌暴利行為時,會綜合考量雙方之交易地位、資訊落差及價金與市價之比例關係。本案價金僅為市值之極小比例,應可認定為顯失公平。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老婦人於認知功能退化之狀態下,遭詐欺簽訂顯失公平之土地買賣契約,家屬得依民法第75條主張意思表示無效、依第92條主張撤銷詐欺行為,或依第74條聲請法院撤銷暴利行為。鑑於買賣價金與市價差距極為懸殊,法律救濟成功之可能性甚高。

  1. 立即取得醫療機構出具之老婦人認知功能診斷證明書,釐清簽約當時之精神狀態與意思能力。
  2. 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以保障老婦人後續之法律行為與財產安全。
  3. 蒐集土地市價之客觀證據,包括不動產估價報告、鄰近土地實價登錄資料及仲介評估意見。
  4. 於發現詐欺後一年之除斥期間內,依民法第92條向買受人發送撤銷意思表示之存證信函。
  5. 向法院提起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撤銷之訴,請求撤銷該買賣契約或調整買賣價金。
  6. 調查買受人與公證人之間是否有共謀之情事,必要時向檢察署提出詐欺罪之刑事告訴。
  7. 委任專業不動產訴訟律師全權處理,避免因程序瑕疵或逾期而喪失法律上之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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