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住親屬拒絕搬離自有房屋之法律救濟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購買房屋後,基於好意無償借予年邁親屬(舅舅,80餘歲)暫住,未收取任何租金。嗣後當事人因房貸壓力沉重,欲請親屬搬離以便將房屋出租,但親屬拒絕搬遷。當事人另擔憂親屬年事已高,若要求其搬離,是否會因未盡照顧責任而遭投訴遺棄或產生其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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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當事人與親屬間之法律關係為何?是否成立使用借貸契約?
  • 使用借貸未定期限時,貸與人得否隨時請求返還房屋?
  • 當事人(外甥輩)對年邁親屬(舅舅)是否負有法律上之扶養義務?
  • 要求年邁親屬搬離,是否可能構成刑法遺棄罪?
  • 若親屬拒不搬遷,當事人得循何種法律途徑請求返還房屋?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當事人購屋後無償借予親屬居住,雙方間成立使用借貸關係。依民法第464條,使用借貸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無償使用,他方於使用後返還之契約。本案未約定返還期限,亦未明確約定使用目的,依民法第470條第2項規定,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因此,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使用借貸關係,請求親屬返還房屋。

關於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互負扶養義務者限於直系血親相互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者、兄弟姊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間。外甥與舅舅間並非直系血親,亦非兄弟姊妹關係,除非雙方有家長家屬之同居關係,否則當事人對舅舅並無法律上之扶養義務。舅舅之扶養義務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其子女)依法負擔。

至於遺棄罪之疑慮,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以行為人依法令或契約對被害人負有扶養、保護義務為構成要件。如前所述,當事人對舅舅並無法定扶養義務,僅係基於情誼提供借住。要求舅舅搬離並非遺棄行為,不會構成刑事責任。惟若舅舅確有無法自理生活之情形,基於人道考量,宜協助通知其直系親屬或社會局介入安置,避免舅舅陷於無人照顧之困境。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與親屬間成立未定期限之使用借貸關係,得隨時請求返還房屋。當事人對舅舅無法定扶養義務,要求搬離不構成遺棄罪。若親屬拒不搬遷,可循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房屋。

  1. 先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親屬終止使用借貸關係,定合理期限(建議一至二個月)請其搬遷,並保留寄送紀錄。
  2. 同時通知親屬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舅舅之子女),告知其應負擔扶養義務,協助安排舅舅之居住處所。
  3. 若屆期仍不搬遷,得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返還房屋之民事訴訟,依民法第767條及第470條為請求。
  4. 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若親屬仍不搬離,可持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處強制點交房屋。
  5. 若擔心親屬無處可去,可主動聯繫社會局或區公所社福單位,請求協助安置或轉介長照資源。
  6. 於訴訟期間,切勿自行換鎖或以強制手段驅離親屬,以免衍生強制罪等刑事爭議。
  7. 保留房貸繳款紀錄、借住期間之溝通紀錄等,作為訴訟中證明借貸關係及請求返還之必要性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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