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樓上住戶)所住之公寓社區,樓下住戶反映浴室天花板於潮濕天氣時有滴水情形。經勘驗確認樓上住戶之衛浴設備及管線均無漏水,問題出在上下樓層間之樓層板龜裂,研判係地震所致,且該社區建造時各戶浴室均未施作防水層。由於施工技術上須從樓上浴室進行防水層施作,需拆除樓上之地磚、壁磚及浴缸,工程費用數萬元,但樓下住戶僅願負擔防水層施作之數千元費用,其餘要求樓上全額負擔,且不願參與監工或清潔。當事人質疑此費用分擔方式之合理性。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上下樓層間之樓層板(樓地板)在法律上屬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
- 樓層板龜裂係因地震等自然因素造成,修繕費用應由上下住戶如何分擔?
- 防水層施工雖在樓上進行,樓下住戶是否因此可免除分擔義務?
- 因施作防水層而須拆除樓上之地磚、壁磚及浴缸之附帶費用,應由何方負擔?
三、相關法條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 — 共用部分之修繕費用分擔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 — 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 — 共用部分之定義
- 民法第799條 —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 — 住戶之義務(不得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
四、法律分析
關於樓層板之法律性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實務見解,上下樓層間之樓層板(即樓地板結構體)屬於上下兩戶區分所有權人之共用部分。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指出,樓地板為建築物之主要結構,非屬任何一戶之專有部分,而係上下樓層住戶之共用結構。因此,樓層板之維護修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應由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費用。
本案樓層板龜裂係因地震等自然因素造成,非可歸責於上下任何一方住戶。在無可歸責事由之情形下,修繕費用應由上下住戶按比例共同分擔,原則上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合理。樓下住戶僅願負擔防水層施作之數千元,而將其餘拆除地磚、壁磚、浴缸等工程費用全數推由樓上負擔,於法律上並無依據。蓋此等附帶工程費用係因修繕共用樓層板所必要之施工程序,屬修繕費用之一部分,仍應由雙方共同分擔。
至於施工須在樓上進行一節,此係因工程技術上之必要(師傅表示樓層板有管路,無法從樓下施工),並非表示該修繕係樓上住戶之專屬責任。施工地點與費用分擔係屬不同法律問題,不可混為一談。此外,樓下住戶表示不願參與監工或清潔,惟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住戶負有維護建築物正常使用之義務,應配合共用部分之修繕工程。若樓下住戶拒絕合理分擔費用,樓上住戶得透過調解或訴訟程序請求其分擔應負之修繕費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上下樓層間之樓層板屬共用部分,因地震龜裂所需之修繕費用(含防水層施作及必要之拆除重建費用)應由上下住戶按比例共同分擔,施工地點在樓上並不改變費用分擔之原則。
- 先取得專業技師或水電師傅出具之勘驗報告,確認漏水原因為樓層板龜裂(而非管線漏水),並載明施工必須從樓上進行之技術原因。
- 向樓下住戶提出書面說明,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說明樓層板為共用部分,修繕費用應由雙方共同分擔。
- 取得至少兩家以上廠商之修繕估價單,詳列防水層施作、地磚壁磚拆除重建、浴缸拆裝等各項費用,以利雙方協商。
- 若社區有管理委員會,可請管委會協調處理,或依規約規定由公共基金支應共用部分之修繕費用。
- 若協商不成,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區公所建管單位反映,請求協助調處。
- 如調解不成立,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樓下住戶分擔應負之修繕費用。建議先行支付修繕費用後再行求償,以免漏水問題持續惡化。
- 委託律師研判具體費用分擔比例,並評估是否有向建商主張建築瑕疵責任之空間(未施作防水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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