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越界佔用土地之排除侵害與法律救濟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鄰居為相鄰土地之所有權人,雙方之間原已劃設分隔界線。鄰居趁當事人家中無人之際,僱請水泥工人砌建水泥牆,牆體越過界線佔用當事人之土地面積甚大。此外,鄰居經常在自家門口放置大型輪胎及多盆盆栽,刻意超越界線擺放在當事人家門口。鄰居嗣後更主動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要求當事人出席。當事人認為自己並無過錯,欲了解應如何透過法律途徑反制鄰居之無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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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鄰居砌建水泥牆越過界線,是否構成民法上之無權占有及刑法上之竊佔罪?
  • 當事人得否依民法第767條請求鄰居拆除越界水泥牆並返還佔用之土地?
  • 鄰居於門口堆放輪胎及盆栽超越界線,是否構成對當事人土地所有權之侵害?
  • 當事人得否請求鄰居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作為佔用土地之對價?
  • 鄰居先行申請調解,當事人是否應出席?不出席有何法律效果?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鄰居趁當事人不在時僱工砌建水泥牆越過界線,佔用當事人所有之土地,此行為在民事上構成無權占有,在刑事上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竊佔罪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鄰居係趁當事人不在時刻意越界砌牆,其竊佔之故意甚為明顯。惟應注意竊佔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民事救濟方面,當事人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排除侵害請求權,請求鄰居拆除越界之水泥牆並返還佔用之土地。同時,鄰居無權佔用當事人之土地,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當事人受有損害,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鄰居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實務見解,不當得利之金額通常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至十計算。此外,鄰居在門口堆放輪胎及盆栽超越界線,亦屬對當事人土地所有權之侵害,當事人得一併請求排除。

關於民法第796條越界建築之規定,該條係指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者,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然此規定之適用前提為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本案當事人係因不在場而未及時發現,並非明知越界而不異議,故鄰居不得援引此規定主張免予拆除。至於鄰居先行申請調解,當事人宜出席以了解鄰居之主張並表達自身立場,調解不成立亦不影響當事人後續提起訴訟之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鄰居越界砌牆佔用土地構成無權占有,當事人得請求拆除越界建物、返還土地及給付不當得利。鄰居之行為亦可能構成刑事竊佔罪,當事人得提出刑事告訴。

  1. 儘速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複丈),取得正式鑑界成果圖,確認實際界線位置及鄰居越界之面積,作為日後訴訟之關鍵證據。
  2. 拍照及錄影存證,記錄鄰居水泥牆越界之現況、門口堆放輪胎及盆栽超越界線之情形,並保留時間戳記。
  3. 以存證信函通知鄰居,要求於合理期限內拆除越界之水泥牆及移除超越界線之物品,並返還佔用之土地。
  4. 出席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藉此機會表達自身立場,若調解不成立,可作為日後訴訟之前置程序。
  5. 若鄰居不予理會,可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拆除越界建物、移除堆放物品)、返還土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6. 同時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對鄰居提出竊佔罪之刑事告訴,注意應自知悉時起六個月內為之。
  7. 委託專業律師協助處理,評估是否有合併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空間。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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