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39:預售屋的謄本登記面積與合約面積誤差過大,可以解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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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買方購買預售屋,於建物完工並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後,取得建物登記謄本,發現謄本上之登記總面積與買賣契約所載之面積存在超過3%之誤差。買賣契約中載明:「登記總面積與契約面積之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買方欲據此條款行使解除權,終止契約並請求建商全額退還已繳納之價款。買方欲了解:依契約行使解除權時,是否會面臨違約責任或其他法律風險?(LawChain 原文

基於台灣不動產法律實務

二、爭點
  • 預售屋買賣契約中關於面積誤差超過3%得解除契約之約定,其法律性質為何?買方行使此解除權是否須符合其他要件?
  • 「登記總面積」之計算範圍為何?應包含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公設持分面積之全部或僅部分?
  • 面積誤差超過3%之情形,除契約約定外,是否另有法令強制規定可資援引?
  • 買方解除契約後,建商應返還之範圍為何?買方是否須負擔任何費用?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354條 —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約定之品質無滅失或減少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之瑕疵。
  • 民法第359條 — 買賣因物有瑕疵,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 民法第259條 —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 民法第365條 —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反者無效。
  • 土地法第17條之1 —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應載明面積及其計算方式。
四、法律分析

(1)預售屋面積誤差之契約解除權
預售屋買賣契約中載明「登記總面積與契約面積之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此條款係賦予買方於特定條件成就時之契約解除權。此一約定符合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精神。依該應記載事項,預售屋買賣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若登記面積與契約面積之誤差超過一定比例,買方有權選擇解除契約。本案中,契約已明確約定誤差超過3%即得解除,而實際登記面積之誤差確實超過此門檻,故買方之解除權已具備行使之要件。買方行使此解除權係依契約約定,屬於合法行使權利,不構成違約行為,建商不得據此向買方主張違約金或損害賠償。

(2)面積計算之範圍與誤差之認定
預售屋買賣面積通常包含三部分: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如陽台、雨遮等)及共有部分(公設)之持分面積。契約所載之「登記總面積」應以建物登記謄本上所載之上開三部分面積之總和為準。誤差之計算方式為:(登記總面積 - 契約總面積) / 契約總面積 x 100%。若此數值之絕對值超過3%,即符合契約約定之解除條件。須注意的是,依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面積誤差在正負1%以內者,互不找補;誤差超過1%但在3%以內者,應按比例找補價金;誤差超過3%者,買方得選擇解除契約或要求找補。本案面積誤差已超過3%,買方依約及依法均有權選擇解除契約。

(3)解除契約後之法律效果與返還義務
買方合法行使解除權後,依民法第259條,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建商應返還買方已繳納之全部價款,包括簽約金、開工款、各期工程款等,並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法定利息。若買方已辦理貸款,建商應配合辦理貸款之清償及塗銷抵押權登記。若建物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買方亦應配合辦理回復登記予建商。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為之(存證信函為佳),明確載明解除之依據(契約條款及面積誤差之事實)、請求返還之金額明細及期限。

(4)買方不會面臨違約責任
買方依契約約定行使解除權,係合法行使權利,並非違約行為。建商不得以買方解除契約為由,要求買方支付違約金、沒收已繳價款或主張損害賠償。若建商於契約中另設有限制買方行使解除權之條款(如約定解除時仍須支付一定比例違約金),此等條款因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應屬無效。買方面臨面積重大誤差之不利益,本身即為受害方,法律保障買方於此情形下得無負擔地解除契約。

五、結論與建議

買方於預售屋登記面積與契約面積誤差超過3%時,依契約約定及法令規範均有權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款,不會面臨違約責任。

  1. 確認面積誤差之計算:取得建物登記謄本,逐項核對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及共有部分持分面積,分別與契約所載面積進行比對,精確計算總面積誤差百分比,確認確實超過3%。
  2. 以存證信函通知建商解除契約: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建商,載明依據契約第幾條之約定行使解除權、登記面積與契約面積之具體數據及誤差比例、請求返還之價款金額明細、返還之合理期限(如30日內)。
  3. 保留所有交易文件:妥善保存買賣契約書、付款明細及收據、建物登記謄本、與建商之往來書信等所有文件,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4. 注意解除權之行使期限:依民法第365條,因物之瑕疵而生之解除權,自買方通知出賣人後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買方應於發現面積誤差後,儘速通知建商並行使解除權,避免逾越時效。
  5. 評估是否選擇找補替代解約:除解除契約外,買方亦可選擇不解約而要求建商依面積誤差比例退還多繳之價款(找補)。買方應依自身需求評估何種方式較為有利。
  6. 諮詢專業律師:本案涉及預售屋面積爭議、定型化契約解釋、契約解除之法律效果及消費者保護等多重法律問題,建議委請熟悉預售屋交易糾紛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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