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者因合約未到期要求提前終止租約之賠償爭議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承租人,雙方簽訂為期9年之租賃契約,租金約定年繳(年末繳款)。承租人因生意不佳而積欠租金,出租人寬容同意其以口頭約定方式分期繳納。嗣後出租人因急需資金,詢問承租人能否先繳兩個月租金,承租人表示無力支付。雙方合約中另約定,承租人得加蓋一樓,合約到期後該加蓋部分原封不動歸出租人所有。近日承租人之母親向出租人提出提前解約,並要求出租人賠償其裝潢費用。出租人認為承租人積欠租金在先,提前解約又要求賠償,甚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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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承租人積欠租金,出租人得否依法終止租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 承租人於合約期限屆滿前片面要求提前解約,是否構成違約?
  • 承租人提前解約後,得否向出租人請求賠償裝潢費用?
  • 合約約定加蓋部分到期歸出租人所有,提前解約時該約定之效力為何?
  • 出租人口頭同意分期繳租,是否影響其催告終止租約之權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453條規定,定期租賃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非有法定或約定事由,任一方不得任意終止。本案承租人於9年租約期間內主動要求提前解約,若契約未約定提前終止條款,承租人片面終止即屬違約行為。出租人得依民法第260條規定,於承租人違約終止後請求損害賠償,包括未到期租金之損失。

關於承租人積欠租金部分,依民法第440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雖出租人曾口頭同意分期繳納,但此係出於寬容之暫時安排,不影響出租人於承租人持續遲延時重新催告並行使終止權。

至於承租人要求賠償裝潢費用一節,依民法第431條規定,承租人就租賃物所為之有益費用,於租賃關係終止時,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得請求出租人償還。惟本案合約已明確約定加蓋部分於合約到期後歸出租人所有,此約定本身即為雙方就裝潢歸屬之特別約定,應視為出租人同意加蓋之對價已包含在租賃條件中。承租人因自身違約提前解約,卻反要求出租人賠償裝潢費用,法律上立場薄弱。蓋承租人係可歸責之一方,依誠信原則不應因自己之違約行為而獲得額外利益。況且裝潢費用應計算折舊,經多年使用後殘值有限。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承租人積欠租金且主動要求提前解約,屬可歸責於承租人之違約行為。出租人不僅無須賠償裝潢費用,反而得向承租人請求積欠租金及提前終止租約之損害賠償。

  1. 先以存證信函催告承租人於相當期限內繳清積欠租金,為日後終止租約保留法律依據。
  2. 保留所有租金繳納紀錄、口頭協議分期之相關對話紀錄(LINE、簡訊等),以證明承租人確有積欠租金之事實。
  3. 確認租賃契約中關於加蓋部分歸屬之條款內容,作為拒絕賠償裝潢費用之依據。
  4. 若承租人堅持提前解約,出租人得主張承租人應賠償因提前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包括重新招租期間之租金損失。
  5. 對於承租人要求賠償裝潢費用,出租人得以契約已約定加蓋歸屬、承租人係違約方、裝潢已折舊等理由拒絕。
  6. 建議委託律師或地政士協助處理,避免承租人片面主張扭曲事實。
  7. 若協商不成,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逕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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