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32:房地產買賣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之姊姊提議以其繼承取得之不動產持分八分之一,交換當事人所持有之另一筆共有不動產持分二分之一。當事人因精神健康問題住院治療(診斷代碼F312,雙極性情感疾患躁症發作),住院期間透過視訊方式與公證人進行通話,並同意辦理不動產移轉。出院後,姊姊聲稱相關文件遺失,否認有交換交易之事實。當事人查閱地政機關之土地登記謄本,發現該筆不動產係以「買賣」而非「交換」為原因登記移轉,且當事人從未收到任何買賣價金。當事人欲了解:(1)是否可以F312之精神疾病診斷主張簽約時欠缺意思能力,進而撤銷或宣告契約無效?(2)若無法主張無行為能力,是否可請求姊姊給付買賣價金或返還不動產?(LawChain 原文

基於台灣不動產法律實務

二、爭點
  • 當事人於住院期間(F312躁症發作)所為之不動產移轉同意,是否構成民法第75條「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意思表示而無效?
  • 若未達無意思能力之程度,F312之診斷是否足以構成民法第14條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事由,進而影響契約效力?
  • 地政登記原因為「買賣」而非「交換」,實際交易內容與登記不符,其法律效果為何?是否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當事人未收到任何價金,得否依不當得利或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返還不動產或給付價金?
  • 公證人以視訊方式進行之公證程序,其合法性與效力為何?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75條 —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 民法第87條 —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 民法第92條 —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民法第179條 —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 民法第14條 —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等聲請為監護宣告。
  • 民法第15條之1 —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為輔助宣告。
  • 民法第767條 —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 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 —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四、法律分析

(1)F312診斷與意思能力之認定
民法第75條後段規定,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F312(雙極性情感疾患,目前為躁症發作)屬精神科之重大診斷,患者於躁症發作期間可能出現判斷力嚴重受損、衝動決策、誇大妄想等症狀,足以影響其對法律行為之理解與判斷能力。惟法院認定是否構成「精神錯亂」,並非僅以診斷代碼為唯一依據,而是綜合考量:(a)行為時之精神狀態(需有醫療紀錄佐證);(b)行為之複雜程度(不動產移轉為重大財產處分行為);(c)行為人對交易內容之理解程度。因此,當事人應取得住院期間之完整病歷紀錄、主治醫師之診斷證明,並聲請法院囑託精神科鑑定,以判斷簽約當時是否確實處於無法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狀態。若鑑定結果認定當事人於行為時確實處於精神錯亂狀態,則該不動產移轉之意思表示自始無效。

(2)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登記原因不符之問題
本案實際上雙方原約定為「交換」不動產持分,惟地政登記原因卻記載為「買賣」。此種登記原因與真實交易內容不符之情形,可能構成民法第87條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亦即,雙方實際上並無買賣之真意,而係以買賣之名義掩蓋交換之實質。若法院認定買賣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則該買賣之意思表示無效。至於隱藏之交換行為,依民法第87條第2項規定,應適用關於該隱藏行為之規定。然而,本案之特殊之處在於,姊姊否認有任何交換之約定,且當事人未收到任何對價。此時當事人可主張:即便以登記之買賣關係論,出賣人(姊姊)亦未給付買賣價金,構成債務不履行(給付遲延),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後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回復原狀(返還不動產)。

(3)視訊公證之程序合法性疑慮
公證法對於公證程序有嚴格之規定,原則上公證人應親自面對當事人確認其身分及意思。以視訊方式進行之公證,其合法性在台灣法制下仍有疑義。若當事人能舉證公證程序未符合法定要件(例如公證人未親自確認當事人之身分與意思、未確認當事人之精神狀態是否適合為重大財產處分行為),則可主張公證程序有瑕疵,進而影響以該公證為基礎所辦理之登記效力。此外,公證人對於當事人明顯處於住院治療中之情形,未能善盡注意義務確認其行為能力,亦可能構成公證人之執行職務過失。

(4)救濟途徑之選擇
當事人可採取之法律途徑包括:第一,依民法第75條主張意思表示無效,請求塗銷移轉登記、回復原狀;第二,依民法第92條主張受詐欺撤銷意思表示(姊姊以交換為由誘使同意移轉,實際上以買賣登記且不給付對價);第三,若無法主張無效或撤銷,則依買賣契約關係請求姊姊給付價金,並以不當得利為備位請求。建議優先主張第75條無效之訴,因其法律效果最為徹底,一旦認定意思表示無效,不動產移轉登記即失所附麗,得請求塗銷登記並回復為當事人所有。

五、結論與建議

本案當事人於躁症發作住院期間所為之不動產移轉同意,有相當機會依民法第75條主張無效。同時登記原因與實際交易不符,亦提供多重法律救濟途徑。

  1. 立即調取完整醫療紀錄:向住院醫療機構申請住院期間之完整病歷、護理紀錄、用藥紀錄及主治醫師之診斷證明書,特別是簽約當日前後之精神狀態評估紀錄。
  2. 調閱地政登記資料: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調閱該筆不動產移轉登記之全部申請文件,包含買賣契約書、公證書、委託書等,以確認登記內容及所附文件之真實性。
  3. 向法院提起確認意思表示無效之訴:以民法第75條為主要請求權基礎,主張於精神錯亂中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並聲請法院囑託醫學中心精神科進行行為能力鑑定。
  4. 同時聲請假處分:為防止姊姊於訴訟期間將不動產再次移轉予第三人,應向法院聲請禁止處分之假處分,以保全日後勝訴之執行利益。
  5. 備位主張詐欺撤銷及不當得利:若法院認定意思表示非在精神錯亂中所為,則備位主張受姊姊詐欺而撤銷意思表示,或依買賣契約請求給付價金、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6. 儘速委任專業律師:本案涉及精神醫學鑑定、不動產登記爭訟、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等複雜法律問題,應儘速委任熟悉民事訴訟及不動產實務之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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