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購買預售屋透天厝,於銷售中心洽購過程中,銷售人員自始未提及屋內水管為外露設計之事實。當事人係於無意間詢問廚房相關問題時,始經銷售人員告知水管將以外露方式施作。當事人認為水管外露係影響購屋決定之重要資訊,建商於銷售時有揭露義務卻未履行,損及其消費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建商於締約階段未主動揭露水管外露之設計,是否構成民法第245條之1之締約過失責任?
- 水管外露是否屬於影響買方締約意願之「重要事項」,建商有無法定揭露義務?
- 若契約已成立,建商交付水管外露之房屋是否構成不完全給付?買方得否請求補正或賠償?
- 買方得否以建商未告知重要資訊為由,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契約?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245條之1 — 締約過失責任(未盡告知義務)
- 民法第227條 — 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 民法第88條 — 意思表示之錯誤(物之性質錯誤)
- 民法第354條 —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廣告內容之真實義務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 — 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建商於銷售預售屋時之資訊揭露義務。依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隱匿對訂約有重大關係之事項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水管施作方式為外露或暗管,直接影響室內美觀、裝潢成本及居住品質,屬於足以影響買方締約意願之重要事項,建商有主動揭露之義務。
若契約已成立且當事人尚未解除契約,則應從不完全給付之角度分析。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若交屋時水管確為外露而與契約所約定之品質不符,建商之給付即屬不完全,買方得請求建商補正(將水管改為暗管)或請求損害賠償(暗管改造之費用)。
另一途徑係主張意思表示錯誤。依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若當事人係因誤信水管為暗管施作而決定購買,發現水管外露後得於一年內(民法第90條)撤銷其買受之意思表示,但須賠償相對人因信賴契約有效所生之損害。此途徑之效果較為激烈,適用於買方希望解除整個契約之情形。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建商未主動揭露水管外露之設計,可能構成締約過失或不完全給付之責任。買方得依個案情況選擇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補正施作,或主張意思表示錯誤撤銷契約。
- 詳細檢視預售屋買賣契約及建材設備說明書,確認水管施作方式之記載內容。
- 保留與銷售人員之所有對話紀錄,特別是銷售過程中未提及水管外露之證據。
-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建商表明水管外露未經告知之事實,正式主張權利並請求協商解決。
- 委請專業估價師評估水管由外露改為暗管施作之工程費用,作為請求補償之金額基礎。
- 若欲撤銷契約,須注意民法第90條規定之一年除斥期間,自發現錯誤時起算。
- 向各地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消費爭議。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各種請求權基礎之利弊得失,選擇最有利之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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