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購買預售屋透天厝,於銷售中心簽約購買時,銷售人員並未主動告知屋內水管為外露設計。當事人係於簽約後就其他問題向銷售中心詢問時,始被告知水管將以外露方式施作。水管外露影響室內美觀及日後裝潢規劃,當事人認為建商有告知義務卻未履行,欲了解是否有法律依據可要求建商補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建商銷售預售屋時未告知水管外露之設計,是否違反契約上之告知義務?
- 水管外露是否構成民法上物之瑕疵,買方得否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 預售屋買賣契約之建材設備說明書是否應載明水管施作方式?未載明之法律效果為何?
- 買方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建商之廣告內容構成契約之一部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預售屋買賣依內政部頒布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建商應提供「建材設備說明書」作為契約之一部分,其中應載明房屋之主要建材及設備規格。水管之施作方式(外露或暗管)屬影響房屋品質與使用之重要事項,若建材設備說明書未記載水管為外露設計,而一般預售屋透天厝之通常品質應為暗管施作,則水管外露可能構成民法第354條所稱之物之瑕疵。
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水管外露雖不影響房屋之基本使用功能,但確實減少其美觀價值及裝潢便利性,買方得依民法第359條請求減少價金,或依第360條請求損害賠償(以建商故意不告知瑕疵為要件)。
此外,若建商之銷售廣告、樣品屋或3D模擬圖中水管均為暗管設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建商實際交屋時水管外露,與廣告所示不符,消費者得主張廣告內容為契約之一部分,要求建商依廣告內容履行或賠償差額。建議當事人先行檢視契約、建材設備說明書及銷售廣告資料,確認建商之具體承諾內容。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建商未事先告知水管外露之設計,若契約及建材設備說明書未記載,買方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若廣告內容與實際施作不符,亦可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權益。
- 詳細檢視預售屋買賣契約及建材設備說明書,確認是否有記載水管施作方式。
- 保留銷售中心之廣告文宣、樣品屋照片、3D模擬圖等資料,作為比對實際施作差異之證據。
- 以書面向建商提出瑕疵通知,依民法第356條規定於發現瑕疵後從速通知出賣人。
- 向建商主張減少價金或要求將水管改為暗管施作之補正措施。
- 如建商拒絕補償,可向各地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委請專業估價師評估水管外露與暗管施作之價差,作為請求減少價金之計算基礎。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求償金額及訴訟策略,注意瑕疵擔保請求權之六個月短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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