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25:男女朋友買房如何過戶給對方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與交往對象(雙方未婚)共同購置某地之房屋。頭期款由當事人出資支付,然房屋所有權登記於交往對象名下,銀行購屋貸款之借款人亦為交往對象。當事人現欲將該房屋所有權移轉至自己名下,詢問可循何種法律途徑辦理過戶,以及各種移轉方式所涉及之稅費負擔為何。律師說明不動產移轉主要有贈與及買賣兩種方式,另得視出資事實主張借名登記返還,各途徑之稅負及行政費用各有不同,應依雙方實際狀況選擇最適方案。(LawChain 原文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婚伴侶間不動產移轉,以買賣、贈與或借名登記返還方式辦理之法律效果及稅負差異為何?
  • 房屋登記名義人與實際出資人不同時,出資人得否主張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應如何舉證?
  • 不動產移轉登記時須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契稅、贈與稅及房地合一稅如何計算?
  • 原貸款尚未清償之情形下,辦理過戶是否須經貸款銀行同意?對既有貸款契約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三種移轉方式之比較
未婚伴侶間不動產過戶主要有三種途徑。第一,以「買賣」方式辦理:由登記名義人(交往對象)將不動產出售予當事人,雙方訂立買賣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民法第345條、第758條)。賣方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及房地合一稅(依持有期間不同,稅率自15%至45%不等),買方則繳納契稅(房屋評定現值之6%)及印花稅。此方式不涉及贈與稅,但須留意買賣價金應合理反映市價,若價金過低,稅捐機關可能認定為假買賣真贈與而補徵贈與稅。第二,以「贈與」方式辦理:由交往對象無償移轉予當事人(民法第406條),贈與人每年有244萬元免稅額,超過部分依10%至20%稅率課徵贈與稅,受贈人另繳契稅。因未婚伴侶不適用夫妻間贈與免稅規定,稅負可能較高。第三,主張「借名登記」返還:若當事人能證明購屋時出資且雙方有借名登記之合意,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交往對象將不動產移轉登記至當事人名下,此途徑可能免除贈與稅之課徵。

(2)借名登記之舉證及貸款處理
借名登記為實務上常見之不動產登記安排,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已肯認其效力,類推適用委任之規定。惟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借名合意之存在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判決參照)。本件當事人實際支付頭期款,應保留匯款紀錄、雙方協商購屋之通訊對話、以及任何書面約定,作為證明借名合意之證據。若僅有頭期款之出資事實而無借名合意之佐證,法院可能將出資認定為贈與或借款,而非借名登記。此外,本件房屋尚有銀行貸款未清償,無論採何種方式過戶,均須處理抵押權問題。實務上通常須先取得貸款銀行同意,由新所有權人辦理轉貸或承擔債務,或先清償既有貸款後塗銷抵押權再辦理移轉登記,否則銀行可能依貸款契約之加速清償條款要求立即全額還款。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未婚伴侶間不動產過戶可透過買賣、贈與或主張借名登記返還三種途徑辦理,各方式之稅費差異甚大。當事人應依實際出資情形及稅務成本選擇最有利之方案,並優先處理既有貸款及抵押權問題。

  1. 釐清出資事實並保全證據:整理頭期款匯款紀錄、每期房貸繳款證明及雙方購屋時之通訊對話紀錄,確認是否足以主張借名登記關係。
  2. 試算各方式之稅費負擔:委託地政士或會計師分別就買賣、贈與及借名登記返還三種方式之土地增值稅、契稅、贈與稅及房地合一稅進行試算比較。
  3. 與貸款銀行協商過戶事宜:因房屋尚有抵押貸款,過戶前須與銀行溝通確認是否同意變更借款人、辦理轉貸或承擔債務等方案。
  4. 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權利義務:與交往對象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移轉方式、稅費分擔、貸款處理及辦理時程等事項,以防日後爭議。
  5. 備齊移轉登記所需文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備妥雙方身分證明、印鑑證明、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移轉契約書等申請登記之必要文件。
  6. 注意房地合一稅之持有期間:若以買賣方式移轉,賣方持有期間之長短將直接影響房地合一稅率,持有未滿二年者稅率最高達45%,應納入稅務規劃考量。
  7. 委任地政士及律師協助辦理:不動產過戶涉及稅務計算、登記程序及貸款處理等複合問題,建議委任專業地政士辦理登記,並由律師審閱契約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