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房仲公司承租房屋,已居住一段時間。後因欲申請租屋補助,需提供房屋權狀,向房仲詢問後始知所租房屋為違章建築,無合法地址,無法申請補助。當事人發現租約上所載地址為虛構,自始即不知該屋為違建。當事人質疑房仲於簽約時是否有義務主動告知違建事實,並希望了解可採取之法律救濟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房仲業者於仲介租賃時是否有義務主動告知房屋為違建之事實?
- 租約上載明虛構地址,是否構成詐欺或意思表示錯誤?
- 承租人得否以物之瑕疵或意思表示瑕疵解除或撤銷租賃契約?
- 房仲公司及房東各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 違建出租是否違反行政法規,承租人可否向主管機關檢舉?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明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有隱瞞重要交易資訊之行為。房屋是否為合法建物、有無使用執照及合法地址,均屬影響承租人決定是否承租之重要資訊。房仲未主動告知房屋為違建,已違反其據實告知義務,依同條例第29條,主管機關得對其處以罰鍰並令限期改善。
就民事責任而言,房仲隱瞞違建事實,致當事人陷於錯誤而簽訂租約,當事人得依民法第92條主張受詐欺而撤銷意思表示。撤銷後,租賃契約溯及失效,當事人得請求返還已付之全部租金及押金。退步言之,縱非構成詐欺,當事人亦得主張對租賃物之性質有錯誤認識(以為係合法建物),依民法第88條撤銷意思表示。惟須注意一年除斥期間之限制。
此外,違章建築出租後若遭主管機關查報拆除,承租人將面臨無處可住之困境。出租人明知為違建而出租,未告知此重大瑕疵,依民法第423條已未盡交付合於約定使用狀態租賃物之義務。承租人亦得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主張出租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搬遷費用、新租屋之仲介費用差價、無法申請租屋補助之損失等。
房仲公司對其經紀人員之違規行為,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當事人可同時向房東及房仲公司請求賠償,二者負連帶責任。此外,租約上使用虛構地址,涉嫌使公眾誤信之行為,當事人亦可考慮向地方政府建管處及消費者保護官檢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仲未告知房屋為違建且使用虛構地址,已違反據實告知義務。承租人得撤銷租約請求返還租金押金,並向房仲及房東請求損害賠償。違建出租涉及公共安全,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 蒐集租約影本、房仲名片、付款收據及與房仲之對話紀錄,保全相關證據。
- 以存證信函向房仲公司及房東表明撤銷租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全部已付租金及押金。
- 向縣市政府建管處檢舉違建出租,促使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 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房仲業者隱瞞重要交易資訊之違規行為。
- 計算因此所受之損害金額(搬遷費、租屋補助損失等),向房仲公司及房東請求賠償。
- 若協商不成,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
- 日後租屋時,要求房仲提供房屋權狀影本及使用執照,確認建物合法性後再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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