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購買預售屋即將簽約,合約中有兩項條款令其不解:第一,買方自行找銀行辦理房貸時,須將取款條載明貸款金額用印後連同存摺交予建商,並開立委託書授權建商代為領取全部貸款;第二,買方須於產權過戶前備妥將產權過回建商之空白過戶書件,委由建商指定之代書代為收受。當事人對交付存摺及空白過戶書件之必要性及風險有所疑慮。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建商要求買方交付貸款帳戶存摺及取款條之法律依據為何?此條款是否合理?
- 買方交付空白過戶書件予建商,其法律風險為何?
- 上述條款是否違反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買方如何在保障自身權益之前提下完成交易?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交付存摺及取款條之條款,其目的在於確保銀行撥放房貸後,建商能直接領取買方之貸款金額以充作購屋尾款。在預售屋交易流程中,產權先過戶至買方名下後,買方以新取得之產權向銀行申請房貸,銀行核准後將貸款撥入買方帳戶。建商為避免買方取得貸款後拒不給付尾款,故要求買方預先授權其代為領取。此機制雖有其商業合理性,但對買方而言,等同將帳戶控制權交予建商,風險甚高。
至於空白過戶書件之條款,更須謹慎評估。此係建商為防止買方取得產權及貸款後不履行付款義務,預先取得可將產權過回之法律文件作為擔保。然而,一旦買方交付空白過戶書件,建商在法律上即有可能在買方不知情之情形下辦理產權回移登記,對買方之權益保障極為不利。此類條款是否違反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關於產權保障之規範,值得深究。
依民法第247條之1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或使他方拋棄權利之條款,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條款無效。要求買方交付空白過戶書件,實質上使買方處於隨時可能喪失產權之不利地位,有顯失公平之虞。建議買方主張刪除此條款,或改以設定預告登記等較為合理之擔保方式替代。
實務上較為安全之作法,係透過價金信託機制處理。買方之房貸撥入信託專戶,由信託銀行依約定條件撥付予建商,既能保障建商收款權益,亦能保護買方免於存摺遭濫用之風險。買方簽約前應比對內政部公告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確認是否有不合理之增列條款。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建商要求交付存摺及空白過戶書件之條款雖有其商業考量,但對買方風險極高。買方應堅持以信託撥款方式取代交付存摺,並拒絕提供空白過戶書件,改以其他擔保機制替代。
- 簽約前詳細比對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確認合約是否有違規條款。
- 堅持以價金信託機制處理貸款撥付,拒絕直接交付存摺及取款條予建商。
- 拒絕提供空白過戶書件,改以設定預告登記方式保障建商之債權。
- 要求建商提供履約保證機制(如不動產開發信託或價金返還保證),確保交易安全。
- 簽約前攜帶合約至地政局或消費者保護官處進行契約審閱。
- 善用契約審閱期(至少五日),切勿在建商催促下倉促簽約。
- 委任專業律師或地政士審閱合約,確認所有條款之合理性及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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