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年七月底承租一間分租店面,簽訂兩年租約並繳納兩個月押金及一個月租金,八月為裝修期。房東於簽約前口頭承諾該分租區域可另設獨立出入口,若不行亦可使用整棟建築之大門進出。然經設計師評估後發現無法另設出入口,而房東又改口表示使用大門須按比例收費。此外,店面前方停車格房東稱可申請取消,但經里長確認房東早已知悉該停車格無法取消。當事人因房東種種不實承諾而不願繼續承租,欲解約並請求退還已付費用。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房東簽約前之口頭承諾是否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
- 房東明知條件無法實現仍以口頭承諾誘使簽約,是否構成詐欺?
- 承租人得否以房東不實承諾為由解除或撤銷租約?
- 裝修期間尚未正式營業,解約時可否請求全額退還押金及租金?
- 承租人已投入之裝修費用可否向房東求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房東於簽約前所為之口頭承諾,若係關於租賃物使用之重要條件(如出入口之設置、停車格之取消),應認定為契約內容之一部。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27號判例指出,契約之成立不以書面為限,當事人口頭之約定亦構成契約之內容。本案房東口頭承諾可另設出入口及取消停車格,該承諾已成為當事人決定承租之重要考量因素,屬契約內容之一部。
進一步分析,房東明知停車格無法取消(里長已告知),仍向當事人謊稱可以申請取消,此舉已構成民法第92條之詐欺行為。所謂詐欺,係指故意以不實之事使他人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房東故意隱瞞真實情形並為不實陳述,致當事人誤信條件可行而簽約,當事人得於知悉受詐欺後一年內撤銷其意思表示。撤銷後,租賃契約溯及失效,房東應返還全部已收取之押金及租金。
即使不構成詐欺,房東未能提供合於口頭約定使用狀態之租賃物(無獨立出入口、前方有停車格阻礙營業),已違反民法第423條之義務。當事人得主張出租人不完全給付,依民法第227條請求損害賠償,並得依民法第254條之法理終止租約。裝修期為整個八月份,若當事人於裝修期間即發現問題並主張解約,因尚未實際營業使用,退還全額租金及押金之主張更具正當性。
至於當事人已投入之裝修費用,因係基於信賴房東承諾而支出,若契約經撤銷或解除,該費用即為當事人所受之信賴利益損害,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或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向房東請求賠償。建議保留所有裝修之發票、收據及施工照片作為求償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東明知條件無法實現仍以口頭承諾誘使簽約,構成詐欺,承租人得撤銷租約請求返還押金及租金全額,並就已支出之裝修費用請求損害賠償。
- 蒐集房東口頭承諾之證據,包括與房東之通訊紀錄、設計師評估報告、里長之證詞或書面說明。
- 以存證信函向房東表明撤銷租約之意思表示,載明受詐欺之具體事實,並請求返還押金及租金。
- 保留裝修費用之所有發票、收據、施工合約及現場照片,作為損害賠償之證據。
- 計算總損害金額,包含押金、租金、裝修費用及其他因此所生之支出。
- 若房東拒絕返還,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再提起民事訴訟。
- 注意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為知悉受詐欺後一年,應儘速行使權利。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最佳之請求權基礎及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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