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親戚積欠其七百萬元債務,該親戚名下僅有一間市值約三千萬元之房屋。當事人擔心債務人可能脫產,欲聲請假扣押該房屋以保全債權,但不確定需向法院繳納多少擔保金。當事人亦想了解是否可僅就部分金額聲請假扣押以降低擔保金之負擔,以及假扣押登記後債務人是否仍能處分該房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假扣押之擔保金應如何計算?是否一律為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
- 債權人得否僅就部分債權金額聲請假扣押,以降低擔保金負擔?
- 假扣押登記後,債務人之房屋是否已有抵押權設定,對假扣押效果有何影響?
- 債權人應如何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始能獲得法院裁定准許?
三、相關法條
-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 假扣押之要件
-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 — 假扣押原因之釋明
-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 — 假扣押擔保金之提供
-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 — 假扣押執行之方法
- 強制執行法第113條 — 不動產執行之準用規定
- 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 — 查封、假扣押登記
四、法律分析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聲請假扣押須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例如債務人有脫產、隱匿財產或逃匿之跡象。近年實務上法院對假扣押原因之審查趨於嚴格,債權人須提出具體事證釋明債務人有脫產之虞,僅泛稱恐債務人脫產不足以構成假扣押原因。
關於擔保金之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規定,法院定擔保金時應斟酌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實務上通常以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為標準,但法院有裁量權。若聲請假扣押七百萬元,擔保金約為二百三十萬元左右。當事人如認擔保金過高,確可僅就部分金額聲請假扣押,例如僅就三百萬元聲請,擔保金即降至約一百萬元。
需特別注意者,假扣押前應先調查債務人房屋之抵押設定情形。若該房屋已設定高額抵押權予銀行,則即使成功假扣押,日後拍賣時銀行債權優先受償,當事人可能分配不到款項。當事人應至地政事務所調閱該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確認有無抵押權設定及其金額。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783號裁定指出,假扣押之目的在保全債權人將來之強制執行,法院應審酌假扣押之實益性。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可就七百萬元債權之全部或一部聲請假扣押債務人房屋,擔保金約為聲請金額之三分之一。但應先確認房屋有無設定高額抵押權,以評估假扣押之實益。
- 先至地政事務所調閱債務人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確認抵押權設定情形及順位。
- 蒐集債務人可能脫產之具體事證,如近期處分其他財產、大額提領存款或有逃匿跡象等。
- 評估擔保金負擔能力,如資金有限可先就部分金額聲請假扣押以降低擔保金。
- 備妥借據、匯款紀錄、通訊紀錄等債權證明文件,連同假扣押聲請狀向管轄法院提出。
- 假扣押裁定准許後,應於三十日內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逾期裁定失效。
- 同步提起本案訴訟(清償借款之訴),避免因未於期限內起訴而遭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
- 委託專業律師協助辦理假扣押程序,確保釋明資料充分、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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