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收斡旋後賣方得否更換代書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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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家人欲出售一筆土地,已透過仲介收受買方之斡旋金。惟收斡旋後至正式簽約前,賣方發現該仲介曾建議作價(開價遠高於市場行情)且在當地風評不佳,因此對其專業能力及誠信產生疑慮。賣方於簽約前數日告知仲介,希望改由賣方信任之代書主導簽約流程,但仲介堅持不同意。斡旋契約中載有「由受託人指定之代書處理」之條款,賣方擔心若簽約日未出現在仲介指定之代書事務所,是否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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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斡旋契約中「由受託人指定之代書處理」條款是否有效?是否違反公平交易原則?
  • 賣方並非拒絕出售,僅要求更換代書,是否構成斡旋契約之違約?
  • 仲介曾建議作價是否構成不當行為,賣方得否據此主張契約無效或解除?
  • 賣方未出席仲介指定地點簽約,其法律責任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斡旋契約通常係由仲介業者單方擬定之定型化契約,其中「由受託人指定之代書處理」之條款,限制賣方選擇代書之權利。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如該條款有減輕預定人之責任、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或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等情形,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賣方就交易金額龐大之土地買賣,要求由自己信任之代書主導簽約流程以保障權益,實屬合理,指定代書條款若過度限制賣方之選擇權,確有顯失公平之疑慮。

再者,仲介曾建議賣方作價(開價高於市場行情),此行為涉及不實交易資訊之提供,可能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及居間人之忠實義務。依民法第571條規定,居間人違反忠實義務時,不得請求報酬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賣方得以仲介違反忠實義務為由,主張終止居間契約關係。

就違約之認定而言,賣方並非拒絕出售土地,僅係對簽約流程之安排有不同意見,要求由信任之代書處理。此舉係為保障交易安全,在不動產交易實務中並非不合理之請求。法院通常會依誠信原則及契約整體目的加以判斷,若賣方已提出雙方代書均到場之替代方案,顯示其有履約之誠意,難認構成根本違約。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352號判決亦揭示,斡旋契約之違約認定應就交易整體情形為實質判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斡旋契約中指定代書條款可能因顯失公平而無效,賣方要求更換代書並提出替代方案,不必然構成違約。仲介曾建議作價之行為亦可能構成忠實義務之違反。

  1. 以書面(存證信函)正式通知仲介,表明並非拒絕出售,僅要求更換代書,並提出雙方代書均到場之替代方案。
  2. 蒐集仲介曾建議作價之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簡訊截圖等),作為仲介違反忠實義務之佐證。
  3. 保留所有與仲介之通訊紀錄,以證明賣方始終有履約意願及誠意。
  4. 向當地不動產仲介公會投訴仲介之不當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
  5. 委託信任之代書審閱斡旋契約全文,確認指定代書條款是否屬定型化契約之顯失公平條款。
  6. 必要時委任律師發函,主張該指定代書條款無效,並就仲介違反忠實義務部分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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