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某當事人擁有某筆土地上建物之100%所有權,但僅持有該土地50%之持分。其他土地共有人對當事人提出不當得利之請求,主張當事人使用超過其持分比例之土地面積,應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雙方對於計算基準產生爭議:對方以「公告地價」計算不當得利金額,當事人則認為應以「申報地價」為計算基準。當事人欲確認:(1)申報地價是否即為地價稅單上所載之價格?(2)同一地號、持分相同之共有人,申報地價是否必然相同?(3)計算建物佔用土地面積時,應先以建物全部面積計算,再乘以50%土地持分比例,此計算方式是否正確?(LawChain 原文)
基於台灣不動產法律實務
二、爭點
- 土地共有人間之不當得利計算,應以「公告地價」或「申報地價」為基準?法律依據為何?
- 申報地價與地價稅單上所載地價之關係為何?如何查詢正確之申報地價?
- 同一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其申報地價是否必然相同?各共有人得否個別申報不同地價?
- 不當得利之計算中,建物佔用土地面積應如何認定?是否應以建物實際佔地面積乘以超出持分之比例計算?
- 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所定租金上限(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對不當得利之計算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不當得利計算基準:申報地價而非公告地價
依最高法院歷來之見解(如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071號判例),土地共有人超過其應有部分使用共有土地時,他共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租金之計算上限,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之規定,應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而非以「公告地價」為準。因此,對方以公告地價計算不當得利金額,於法尚有未合。申報地價通常為公告地價之百分之八十(未主動申報者之法定預設值),故以申報地價計算之金額會低於以公告地價計算者。實務上法院多以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間,依個案具體情形酌定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
(2)申報地價之查詢與建物佔地面積之計算
關於申報地價是否即為地價稅單上之價格:地價稅單上所載者通常為「課稅地價」,其計算方式為申報地價乘以持分面積,再依稅率計算稅額。因此,地價稅單上之單位地價即為該筆土地之申報地價,但建議仍以地政事務所之地價資料為準。關於同一地號共有人之申報地價是否相同,如前所述,各共有人得個別申報不同地價,但實務上多數未主動申報,故通常相同。至於建物佔地面積之計算,實務上不當得利之計算方式為:建物實際佔用之土地面積(即建物之投影面積或地面層面積),乘以超出持分之比例(即佔用面積中超過自身持分比例之部分),再以該面積乘以申報地價及年息比例。當事人所述先算建物全部面積再乘以50%持分比例之方式,概念上方向正確,但應更精確地以「建物實際佔用土地面積」乘以「超出持分之比例(50%)」計算超額使用之土地面積,再據以計算不當得利金額。
五、結論與建議
不當得利之計算應以「申報地價」而非「公告地價」為基準,對方之計算方式於法不合。建物佔地面積之計算應以建物實際佔用土地面積,乘以超出持分之比例為之。
- 查詢正確申報地價: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地價資料或土地登記謄本,確認該筆土地各共有人之實際申報地價。
- 確認建物實際佔地面積:依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登記謄本,確認建物地面層之實際佔用土地面積。
- 重新計算不當得利金額:以正確之申報地價及建物佔地面積,重新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並與對方之計算結果比對。
- 援引實務見解抗辯:於訴訟中援引最高法院相關判例,主張應以申報地價為計算基準,並請求法院依個案情形酌定合理之年息比例。
- 考量協商分割共有物:長期之不當得利爭議可透過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共有物,從根本解決共有關係之使用爭議。
- 諮詢專業律師:不當得利之計算涉及複雜之法律與事實認定,建議委任熟悉不動產法律之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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