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17:預售屋交屋遲延之違約責任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某買方購買預售屋,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賣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交屋,逾期應按已繳房地價款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本案使用執照核發日為2023年10月26日,建商透過通訊軟體通知交屋之日期為2024年4月25日,預定交屋日為2024年5月13日。買方欲確認:此情形是否違反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之規定?買方可否向建商請求遲延利息之賠償?所謂「六個月內通知」究係指通知即可,抑或須於六個月內完成實際交屋?(LawChain 原文

基於台灣不動產法律實務

二、爭點
  • 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所定「取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交屋」之「通知」,其法律效果究竟為何?是否以通知到達即為合規,抑或須於六個月內完成實際交屋程序?
  • 本案建商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約六個月始通知交屋,是否已逾越六個月之期限?遲延天數應如何計算?
  • 買方得請求之遲延利息,其計算基準之「已繳房地價款」範圍為何?是否包含訂金、簽約金、開工款及各期工程款?
  • 建商以通訊軟體(如LINE)通知交屋,是否符合法定通知方式之要求?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定型化契約應受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
  • 民法第229條 —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民法第231條 —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 民法第354條 —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民法第95條 —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四、法律分析

(1)「六個月內通知交屋」之解釋與遲延認定
依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賣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就本案事實觀之,使用執照核發日為2023年10月26日,六個月屆滿日應為2024年4月26日。建商於2024年4月25日以通訊軟體通知,形式上似在六個月期限內完成通知。然而,預定交屋日卻為2024年5月13日,實際交屋顯已逾六個月期限。就此爭議,實務見解多認為定型化契約之「通知交屋」應解釋為賣方須使買方於六個月內得以完成交屋程序,而非僅於期限屆滿前發出通知即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因此,若建商僅在期限最後一日始通知,實際交屋日卻逾越六個月,買方仍得主張建商構成遲延交屋。

(2)遲延利息之計算與請求方式
依定型化契約之約定,建商逾期交屋者,應按已繳房地價款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所謂「已繳房地價款」,包含買方已繳納之訂金、簽約金、開工款及各期工程款等一切已繳價款。遲延天數之計算,應自六個月期限屆滿之翌日(即2024年4月27日)起算,至實際完成交屋手續之日止。以本案預定交屋日2024年5月13日計算,至少有17日之遲延。買方應先以書面(存證信函為佳)向建商請求給付遲延利息,載明計算基準及金額。若建商拒絕給付,買方得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透過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必要時亦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此外,若遲延交屋逾一定期間(如依契約約定逾三個月),買方尚得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違約金。

五、結論與建議

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規範及消費者保護法有利於消費者解釋之原則,本案建商之交屋時程已逾越六個月期限,買方有權向建商請求遲延利息之賠償。

  1. 確認遲延天數與計算金額:整理已繳房地價款之明細,計算自六個月期限屆滿翌日起至實際交屋日止之遲延利息金額(已繳價款 x 萬分之五 x 遲延天數)。
  2. 保存通知紀錄:截圖保存建商透過通訊軟體通知交屋之訊息紀錄,作為遲延交屋之證據。
  3. 以存證信函正式請求:發函向建商請求給付遲延利息,載明法律依據、計算方式及請求金額,並限期回覆。
  4. 向消費者保護機關申訴:如建商拒絕賠償,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5. 聲請消費爭議調解:如申訴未果,得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此為免費之爭議解決機制。
  6.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若調解不成立,可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遲延利息及相關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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