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契約載明現況出租並由房東負責特定修繕項目。簽約後當事人發現房屋漏水範圍遠大於仲介所述之情形,因而欲在租賃期間正式開始前解除契約。此外,當事人已經房東同意自行完成室內粉刷工程,希望了解解約後之責任歸屬以及粉刷費用能否向房東請求返還。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契約載明「現況出租」時,出租人是否仍負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仲介於帶看時淡化漏水情形,是否構成締約過失或詐欺,承租人得否據此主張撤銷或解除契約?
- 租賃期間尚未開始即解約,承租人是否需負違約責任或賠償?
- 承租人經房東同意自行粉刷之費用,性質上屬必要費用或有益費用?得否請求出租人償還?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負有交付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之租賃物之義務。縱然契約記載「現況出租」,實務見解認為此僅表示承租人接受簽約當時已知之屋況,並非免除出租人全部之瑕疵擔保責任。若漏水之範圍與嚴重程度遠超承租人簽約時所能預見,且仲介於帶看時有刻意淡化瑕疵之情事,承租人仍得依民法第424條主張租賃物有瑕疵危及安全或健康而終止契約,或依締約過失之法理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158號判例揭示,出租人之瑕疵擔保義務不因「現況交屋」之約定而完全免除,尤其當瑕疵為出租人於締約時已知悉或可得而知之情形。本案仲介聲稱「這陣子下雨未見漏水」,倘事後證明漏水問題早已存在且範圍甚大,出租人一方恐有隱匿瑕疵之嫌,承租人得據此主張解除契約並免除違約責任。
關於粉刷費用之請求,須區分該費用之性質。若粉刷係為維護租賃物正常使用所為之必要修繕,依民法第431條規定,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償還。惟若粉刷僅係承租人出於個人美觀偏好所為之改善,則屬有益費用,依同法第432條,僅於出租人同意時方得請求。本案既經房東同意施作,且屬交屋前之整理工作,承租人主張償還之基礎較為堅實。但具體金額仍需檢視粉刷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屋漏水瑕疵若超出承租人簽約時所能預見之範圍,即便契約載明現況出租,承租人仍得主張解除或終止契約而不負違約責任。經房東同意施作之粉刷費用,若屬維護租賃物使用之必要支出,承租人得請求償還。
- 立即拍照錄影保全漏水現況之證據,並記錄漏水面積與位置。
- 保留與仲介、房東之所有通訊紀錄,特別是仲介關於漏水狀況之說明。
- 蒐集粉刷工程之收據、報價單及房東同意施作之相關對話紀錄。
- 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房東主張解除契約,並載明解約理由及請求返還費用。
- 若房東拒絕返還押金或粉刷費用,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評估仲介是否有故意隱匿瑕疵之責任,必要時可向仲介公司及所屬公會申訴。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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