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不動產仲介購買某地一棟房屋,看屋後仲介代為向銀行進行房屋估價及貸款成數評估,經議價後雙方同意以約定價格成交,並於買賣議價委託書特約條款中載明「貸款需達七成五以上,若貸不足則無條件解約還款」。後續簽訂正式買賣合約時,當事人對合約內容及簽約流程產生疑慮,包含仲介是否充分說明合約條款、簽約過程是否過於急促,以及貸款條件之實際可行性等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買賣合約中「貸款不足七成五無條件解約」之特約條款,其法律效力及解約之具體操作方式為何?
- 仲介於簽約過程中未充分告知合約重要條款,買方得否以此主張撤銷契約?
- 仲介代為進行銀行估價及貸款評估是否構成專業義務?評估結果不實時之法律責任為何?
- 買賣議價委託書上之特約條款與正式買賣合約之效力關係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買賣議價委託書及正式買賣合約中載明「貸款需達七成五以上,若貸不足則無條件解約還款」之特約條款,屬於民法上之「解除條件」或「約定解除權」。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成立,特約條款經雙方簽名同意即對雙方具有拘束力。若銀行核貸結果確實未達七成五,買方即取得約定之解除權,得依特約條款主張解約,賣方應無條件返還買方已支付之全部款項,包含保證金及簽約金。
關於仲介之法律責任,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對於交易當事人有據實告知之義務,不得隱瞞重要交易資訊。仲介代為進行銀行估價係基於其專業服務之一環,若估價結果與實際核貸結果有重大落差,且仲介明知或可得而知貸款條件不易達成卻未告知買方,則仲介有違反告知義務之嫌。依民法第571條規定,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他方之行為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費用。
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56號判決指出,不動產仲介對於影響交易決定之重要事項有主動調查及據實報告之義務,違反此義務造成當事人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買方若因仲介之疏失而遭受損害(如因急促簽約無法充分審閱合約、因不實貸款評估而做出錯誤決定等),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向仲介及其所屬經紀業者請求連帶損害賠償。建議買方完整保留與仲介之通訊紀錄及相關文件作為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合約特約條款約定貸款不足七成五可無條件解約,具有法律效力,買方得據此主張解約並請求全額退款。仲介若有未盡告知義務或提供不實資訊之疏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確認銀行正式核貸結果,若確實未達七成五,立即以存證信函通知賣方及仲介行使特約條款之解約權。
- 完整保留與仲介之LINE對話紀錄、通話錄音、銀行估價報告及核貸文件等證據。
- 確認買賣議價委託書及正式買賣合約中特約條款之文字是否一致,若有差異應以對買方有利之版本主張。
- 若賣方或仲介拒絕退還款項,可向各縣市不動產交易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 向仲介所屬經紀業者之負責人反映仲介之疏失,要求其負連帶責任。
- 評估是否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檢舉仲介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行為。
- 委託專業律師審閱全部合約文件,評估具體求償範圍及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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