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到期後未續約之租金計算與不定期租賃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租屋合約於某年10月31日到期,雙方於到期前未就續租事宜進行討論。11月1日房東通知若要續租須簽訂一年期新約,當事人表示若月中前找到新住所即搬離,否則將續簽。當事人於11月4日通知房東將搬離,11月5日完成搬遷,惟房東收取11月份租金中之固定金額,未按實際居住日數比例計算,當事人欲了解是否有管道請求返還溢收之租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租約到期後雙方未續約,承租人繼續居住是否成立不定期租賃關係?
  • 不定期租賃關係中承租人終止契約之通知期間為何?
  • 承租人於月初即搬離,房東得否收取整月租金?抑或應按日數比例計收?
  • 承租人對溢收之租金得否請求返還?其法律依據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本案租約於10月31日到期,雙方未於到期前討論續約,承租人於11月1日後仍繼續居住,且房東並未立即反對,故自11月1日起應視為成立不定期租賃關係。

關於不定期租賃之終止,依民法第450條第3項及第453條規定,按月計付租金者,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終止。然而本案情形較為特殊:承租人於11月4日通知搬離、11月5日即完成搬遷,通知期間不足一個月。嚴格而言,房東得主張承租人應給付至通知後一個月之租金。但實務上,若房東於收到通知後同意提前終止(如交還鑰匙、結算退租),則視為雙方合意終止,租金應計算至實際搬離日。

就租金計算方式而言,既然租賃關係已於11月5日終止(假設房東同意),承租人僅使用5天,房東收取整月租金中之固定金額而未按比例計算,多收之部分欠缺法律上原因,構成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依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意旨,租金之計算應與實際使用期間相當。承租人得向房東請求返還按日計算之溢收金額。若房東拒絕返還,承租人可先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再依民事訴訟法提起小額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租約到期後成立不定期租賃,承租人已於數日內搬離並完成退租,房東應按實際居住日數比例計收租金。多收之部分構成不當得利,承租人有權請求返還。

  1. 先以書面(如存證信函或簡訊等可留存紀錄之方式)向房東表明請求返還溢收租金之意旨及具體金額計算。
  2. 整理相關證據,包含原租賃契約、租金收據或匯款紀錄、搬離日期之證明(如搬家公司收據、通訊紀錄等)。
  3. 若房東拒絕返還,可向租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此程序免費且具有法律效力。
  4. 調解不成時,因溢收金額可能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得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程序簡便且裁判費低廉。
  5. 注意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時效為15年,但建議儘早處理以免證據散失。
  6. 日後簽訂租約時,建議加入「租期未滿月按日計算」或「提前終止之通知期間」等條款,以避免類似爭議。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