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間借款擔保方式之比較:二胎抵押權與本票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擬借款予其兄長,兄長名下有不動產。當事人考慮以何種方式擔保借款之清償,評估在借款人不動產上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俗稱二胎),或者由借款人簽發本票即可。當事人希望了解兩種擔保方式之優劣比較,以選擇最適當之債權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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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設定二胎抵押權與簽發本票在法律效力上有何不同?
  • 借款人若有其他債權人或面臨強制執行,二胎抵押權能否確保優先受償?
  • 本票之票據時效及聲請強制執行程序為何?
  • 親屬間借款是否需簽訂書面借據,其與擔保方式之關係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二胎抵押權與本票係屬不同性質之擔保機制,各有其優勢。二胎抵押權屬於「物權擔保」,依民法第860條規定,抵押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設定二胎抵押權後,即使借款人將房屋出售或有其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抵押權人仍享有優先於一般債權人受償之地位(但劣後於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此為二胎抵押權最大之優勢。

本票則屬於「票據擔保」,其優勢在於求償程序之便捷。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無須經過冗長之訴訟程序。惟本票僅為債權憑證,不具有物權之優先受償效力,若借款人同時有多數債權人,持本票之債權人與其他一般債權人處於平等受償之地位,可能面臨債權無法全額受償之風險。

就本案而言,最佳方案為「雙管齊下」:既設定二胎抵押權以確保優先受償地位,同時取得本票作為快速求償之工具。設定抵押權需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須繳納登記費及書狀費,但費用尚屬合理。此外,親屬間借款亦應簽訂書面借據,載明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期限及方式等要件,以釐清法律關係並避免日後爭議。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87號判決,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須以金錢交付為要件,故匯款或轉帳紀錄亦應妥善保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設定二胎抵押權與簽發本票各有優勢,建議雙管齊下同時採行。二胎抵押權確保優先受償,本票提供快速求償管道,兩者結合可最大程度保障債權人之權益。

  1. 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據(消費借貸契約),載明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及違約條款。
  2. 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第二順位抵押權設定登記,需準備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借據、雙方身分證明等文件。
  3. 同時請借款人簽發本票,金額應與借款金額一致,並載明到期日及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字樣。
  4. 借款資金以匯款或轉帳方式交付,保留交付紀錄作為消費借貸契約成立之證據。
  5. 事先查詢借款人房屋之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金額,評估二胎設定後是否仍有足夠之擔保餘額。
  6. 考慮將借據及抵押權設定契約經公證人公證,使其具有直接強制執行之效力。
  7. 諮詢專業律師或代書協助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及相關文件之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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