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甲店經營冰品生意已有五十年之久,為地方知名老店,惟從未申請註冊商標。嗣後,某乙將甲店之店名一字不漏地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於第36類冰品類別,並已取得商標權。乙隨即發函要求甲不得再使用該店名。甲面臨經營數十年之店名突遭他人搶註之困境,亟需了解法律上之救濟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甲店未註冊商標但已使用五十年,是否得主張商標法上之善意先使用權?
- 乙之商標註冊是否構成搶註,甲得否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評定或廢止?
- 善意先使用權之範圍為何,甲是否僅能在原有範圍內繼續使用?
- 甲之店名若已達著名商標之程度,是否有額外保護?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甲店經營冰品五十年,雖未註冊商標,但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此即「善意先使用」之抗辯權。甲店使用該店名長達五十年,遠早於乙之商標申請日,且係基於自身經營之目的善意使用,符合善意先使用之要件。惟須注意,善意先使用權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不得擴張至其他類別,且商標權人得要求先使用人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除善意先使用之抗辯外,甲更可積極向智慧財產局提起商標評定,主張撤銷乙之商標註冊。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不得註冊。乙將甲店之店名一字不漏地申請註冊,若能證明乙知悉甲店之存在(如同一地區經營、業界周知等),即可認定乙係意圖仿襲之搶註行為。實務上,最高行政法院對於此類搶註案件多採嚴格審查標準,若能提出甲店長期經營之營業登記、稅籍資料、媒體報導、消費者評價等證據,證明乙明知甲店之存在而搶先註冊,獲得撤銷之可能性相當高。
此外,若甲店之店名在該地區已達著名程度,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甲店若能舉證其店名已達著名程度,亦可據此主張乙之商標應予撤銷。評定須於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十日內或註冊日起五年內提出,甲應特別注意時效問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甲店使用該店名五十年,可主張善意先使用權繼續經營,且乙之搶註行為有高度可能被撤銷。甲應積極提起商標評定並同時申請自身之商標註冊。
- 立即向智慧財產局提起商標評定,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主張乙係意圖仿襲之搶註行為,請求撤銷其商標註冊。
- 蒐集甲店五十年來之經營證據,包括營業登記、稅籍資料、老照片、媒體報導、消費者評價、名片傳單等。
- 於評定程序進行期間,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善意先使用權繼續使用原店名經營。
- 儘速以甲店之名義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確保日後之商標權利。
- 若乙採取法律行動,以善意先使用權作為抗辯,並提出相關證據。
- 評估乙之搶註行為是否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不公平競爭,必要時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 建議委任商標專業律師處理評定程序及後續商標申請事宜,以維護甲店之長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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