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甲公司為喉糖之製造商,在臺灣及泰國均擁有特定圖樣之商標權。某乙公司自泰國進口附有甲公司商標圖樣之喉糖,並以低於甲公司在臺售價之價格在臺販售,致甲公司銷售利潤大幅減少。甲公司不滿乙公司之行為,擬以商標權及著作權侵害為由對乙公司提起訴訟,惟尚不確定是否有法律上之理由。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乙公司自泰國進口附有甲公司商標之真品,是否構成商標法上之商標侵害?
- 真品平行輸入在我國商標法之權利耗盡原則下,商標權人得否主張排除?
- 商品包裝上之圖樣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乙公司之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
- 甲公司是否有其他法律途徑(如公平交易法)得以主張權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真品平行輸入」(水貨)之法律問題。所謂真品平行輸入,係指第三人自國外進口商標權人或其被授權人所合法製造並附有商標之正品,未經國內商標權人同意而在國內販售。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商標權人對於經其同意而附有商標之商品,於該商品流通至市場後,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此即「權利耗盡原則」。我國實務見解(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444號判決參照)採「國際耗盡原則」,認為商標權人一旦將商品合法投入市場(包括國際市場),其商標權即已耗盡,不得再對該商品之流通加以限制。
惟權利耗盡原則並非毫無例外。若進口商品與國內販售商品間存在「實質差異」(如成分、品質、保固條件不同),致消費者可能產生混淆誤認,商標權人仍得主張排除。此外,若進口商變更或毀損商品之原有品質,或有仿冒、攙偽之情事,自不受權利耗盡原則之保護。本案中,乙公司進口之商品若確為甲公司在泰國合法製造之真品,且品質與國內商品無實質差異,則甲公司主張商標權侵害,恐難獲法院支持。
就著作權部分,商品包裝上之圖樣若具有原創性而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重製物,原則上視為侵害著作權。然而,同法第87條之1設有平行輸入之除外規定,如為自用或屬少量輸入者不在此限。乙公司大量進口商品販售,可能不符合除外規定。惟實務上法院多認為,商標權人同時為著作權人時,若商品為真品,其著作權侵害之主張亦受到相當限制。甲公司另可考慮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主張乙公司之行為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但此一主張之成功率亦需個案判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乙公司進口甲公司真品低價販售,在國際權利耗盡原則下,甲公司主張商標權侵害之勝訴機率不高。著作權侵害之主張有一定空間但亦受限制。建議甲公司從商品差異化及契約管控角度進行防範。
- 確認乙公司進口之商品是否確為甲公司授權製造之真品,若為仿冒品則可直接主張商標侵害。
- 比較進口商品與國內商品之成分、品質、包裝是否有實質差異,若有差異可據此主張排除權利耗盡之適用。
- 就商品包裝上之著作權部分,評估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87條之侵害要件,並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侵權訴訟。
- 與泰國經銷商或授權製造商簽訂區域限售條款,從契約面防堵平行輸入之源頭。
- 考慮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乙公司之行為是否構成不公平競爭。
- 針對國內市場進行商品差異化策略(如推出臺灣限定版),降低平行輸入之價格競爭衝擊。
- 建議委任智慧財產權專業律師,綜合評估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公平交易法之主張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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